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的审查

  

  (3)不同法益协调与平衡的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都是一个各种法益发现、协调和最大化实现的过程,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各种法益冲突的客观实在性,法益的多元化决定了争议解决方案的可选择性和合意性,法益的发现、衡量、协调和最大化因此成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诉讼中的最大法益冲突是公正和效益的冲突。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诉讼活动的灵魂。效益价值是随着西方经济性分析法学的兴起而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并成为人们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标准之一。实际上,司法审查规则的要求高低体现和反映了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审查规则的要求高,其结果更接近了公正,但诉讼主体因此投入的成本就会相应较高,离效益的价值目标就会远些。相反,审查规则要求低,就会出现相反情况。其最佳结合点应视案件进展的程度、证明的难度,设计多元审查规则体系,在公正和效益之间求得平衡,实现公正和效益的最大化。


  

  (4)审查规则可操作性的要求。审查规则应当是一种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法律标准,诉讼中确立审查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事实裁判者进行相应的裁判行为提供基准和参考,因此将审查规则理解为一种应然模式或理想状态是不符合诉讼实践需要的。[9]况且,相对人的撤诉申请堵塞了通过纠纷双方的对抗、争辩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之渠道。多元行政诉讼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使法官明确了哪些情形下的撤诉申请必须准允,哪些情形下的撤诉申请必须驳回,对除此两类之外的撤诉申请,在施以司法审查时需要考量哪些因素,不同考量因素所涉及的法益为何,应该怎样平衡取舍。因此,相较于一元僵硬的撤诉申请审查规则,多元审查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合乎法律规则本质属性之要求。


  

  三、多元化灵活的行政诉讼撤诉申请审查规则建构之初步设想


  

  多元行政诉讼撤诉申请审查规则,意指,首先通过法律明文例举的方式,规定一些绝对准允和绝对驳回撤诉申请的法定情形,然后由法院对撤诉申请再进行司法审查,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在予以司法审查时需采取多种审查规则,对某些种类的撤诉申请仅需从程序的角度进行审查,对有的撤诉申请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予以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在全面的实质性审查规则的范畴内,再精确设计审查规则,有时仅对原告的撤诉行为施以全面的、实质性审查,有时仅需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施以全面的实质性审查,有时又须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行为,也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