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应明确对危险驾驶机动车之危险犯、结果犯的处理。危险驾驶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对其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7]这主要体现在:危险驾驶的行为本身是故意,如果出现了结果,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扩大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构成条件,使其同时包含危险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8],以更好地协调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与刑法典中现有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完善
如前所述,此次刑法修正从七个方面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这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惩治。不过,从科学立法的角度看,《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立法还存在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应当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有观点认为,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不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有的甚至认为应干脆删除“保护伞”这个可有可无的特征要求。对此,《刑法修正案(八)》沿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缺憾。因为无论是从全国“打黑除恶”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还是从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看,“保护伞”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将其规定为必备特征将导致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容易导致“打黑除恶”的扩大化,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将一些恶势力犯罪团伙甚至普通违法犯罪团伙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容易导致“打黑除恶”的不彻底,毕竟在实践中,“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重要支撑,不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在认定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很难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容易导致打黑的不彻底,导致“保护伞”去扶持新的黑恶势力,从而严重影响打黑的效果。
第二,应当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中的“一定的经济实力”修改为“较强的经济实力”。《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规定的是“一定的经济实力”。对此,我们认为,从提高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应将其修改为“较强的经济实力”。这是因为,追究经济利益是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终极目的,而且全国“打黑除恶”司法实践中发现,较强的经济实力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而“一定的经济实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而言将使得认定的门槛过低,容易导致“打黑”的扩大化,因此应适当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中的经济条件门槛,将其修改为“较强的经济实力”。
总之,此次刑法修正立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设置,合理规划,在刑法人道化、科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相信随着我国立法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立法观念的不断更新,我国刑法典一定会更加完备、科学。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注释】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指出,本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八),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
刑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参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闭幕》,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1-02/25/content_1625679.htm)2011-02-25。
西南政法大学课题组:《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报告》,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参见李适时:《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6
/2010-08/28/content_1593165.htm)2010-8-28。
参见李适时:《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6
/2010-08/28/content_1593165.htm)2010-8-28。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四))。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四))。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三))。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二十三))。
参见赵秉志:《中国
刑法改革新思考——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视角》,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24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在2010年8月底的《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分组审议时,“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成为严以新、陈秀榕、范徐丽泰等委员的共识,他们建议,在社区和农村明确社区矫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见郑赫南:《
刑法修正倒逼“社区矫正法出台?》,载《检察日报·声音周刊》2010年9月20日。
参见庄永康:《一名记者对
刑法修改的14个追问——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详尽作答》,载《检察日报》2010年8月30日第5版。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黄晓亮、袁彬:《关于取消组织卖淫罪、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立法建议》,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9~2010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参见201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修改建议》,第5-6页。
参见赵秉志、刘媛媛:《论当前
刑法改革中的酌定减轻处罚权》,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参见李克杰:《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是两回事》,载《法制日报》2010年8月27日,第3版。
参见吴晓杰:《“毒驾”,不能承受之“轻”》,载《检察日报》2010年8月17日,第4版。
参见李克杰:《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是两回事》,载《法制日报》2010年8月27日,第3版。
参见赵秉志、张磊:《“酒驾”危害行为的
刑法立法对策》,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