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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

  

  合理加重生刑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罚结构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强对死缓犯尤其是特殊死缓犯的惩罚力度,从而有利于积极发挥死缓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提高无期徒刑的惩罚性和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期限,从而有助于加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衔接,促进刑罚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精神。


  

  此次刑法修正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一般原则,即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第1条)。二是规定老年人犯罪免死,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3条)。三是规定老年罪犯适用缓刑从宽,即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款)。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既有利于实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协调,又符合对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既是对新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关照,也是对国际社会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普遍做法的顺应,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从宽


  

  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典的一贯做法。此次刑法修正则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了进一步从宽。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二是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三是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此次刑法修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进一步从宽,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社会化。


  

  (五)社区矫正被纳入刑法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其主旨是为了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减少再犯罪。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试行多年,但是,长期以来,社区矫正在我国一直没有被规定进法律中。实践中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之嫌。也正因为此,此次刑法修正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17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适用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法”的出台[10],为社区矫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


  

  (六)加大了“打黑除恶”的力度


  

  加大“打黑除恶”的力度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大亮点。对此,《刑法修正案(八)》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立法化,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纳入《刑法修正案(八)》;二是增设了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罚金、没收财产刑;三是提高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四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五是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并将其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罚金刑;六是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行为类型,并将其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七是加大了对寻衅滋事首要分子的惩处,专门对其规定了一档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应当说,上述规定是我国针对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所作的刑法修正,有利于提高我国“打黑除恶”的针对性和力度,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科学惩处,从而进一步提高刑法“打黑除恶”的效果。


  

  (七)将坦白从宽纳入刑法


  

  一直以来,坦白都只属于酌定从宽情节。此次刑法修正第一次将坦白规定为法定从宽情节,不仅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而且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此次刑法修正的一个亮点,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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