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此次刑法修正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兼顾刑法总则规范与分则规范的修改,加强了对民生的刑法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我国对刑法典修改幅度最大、内容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亮点精彩纷呈,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刑法立法、司法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概而言之,此次刑法修正的亮点主要有:
(一)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
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一亮点和热点。此次刑法修正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第一,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其中,前10种犯罪既属于经济性犯罪,又属于非暴力犯罪;后3种犯罪不属于经济性犯罪但属于非暴力犯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之间具有不对称性,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这13种犯罪的死刑既是对理论上关于应当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回应,也是对当前废止死刑的国际趋势的顺应。第二,在司法适用上,都属于备而少用、基本不用的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13种死刑罪名大都属于较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其中有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就基本没有适用过。[9]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对我国而言,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完善死刑立法。一直以来,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是我国重刑化形象的主要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受到了许多国际人士的诟病。此次刑法修正一次性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数量超过了之前我国死刑罪名总数的19%,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死刑立法,也有利于改善我国在法治和人权保障方面的国际形象。第二,有利于支持死刑司法。在限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指导下,长期以来特别是自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我国对死刑采取了严格限制适用的态度,许多犯罪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此次刑法修正取消一些备而少用、基本不用的死刑罪名,是对司法实践中减少、限制适用死刑做法的认可和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司法发展。第三,有利于促进死刑观念的变革。民众的死刑观念与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的重刑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众对死刑的依赖,并且实际地造成了我国死刑立法能上不能下的不合理现象。从引导民众死刑观念转变的角度,《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死刑罪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观念的变革,促进民众死刑观念的理性发展。第四,有利于顺应死刑发展的国际趋势。当前,国际废止死刑运动风起云涌,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选择,并且得到了许多国际条约的认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社会废止死刑潮流的顺应,也是中国积极承担相关国际义务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理加重生刑
合理加重生刑是配合13种死刑罪名的取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合理加重生刑主要体现在:第一,限制死缓犯的减刑,并延长了特殊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刑后的刑罚由原来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25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对特殊死缓犯,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限制减刑。对于死缓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第1款规定,特殊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第二,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这较之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无期徒刑最低10年的执行刑期,普遍地提高了3年。第三,附条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与1997年刑法典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相比,《刑法修正案(八)》附条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