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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

  

  第二,在从宽方面,此次刑法修正也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要求:(1)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2)对已满75岁的人犯罪从宽,包括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以及已满75周岁的人适用缓刑从宽;(3)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从宽,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从宽、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4)对怀孕的妇女从宽,主要体现为适用缓刑从宽;(5)增设了坦白从宽制度。


  

  (二)积极强化民生的刑法保护


  

  保护民生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因此,民生的刑法保护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根本目的,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显著特点之一。


  

  针对当前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犯罪的状况和特点,此次刑法修正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对民生的保护:一是增加了新的犯罪种类,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强了对相关民生利益的刑法保护;二是加大了对强迫劳动行为的惩治力度,不仅适当修正了刑法典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条件,提高了其法定刑,而且增设了协助强迫劳动罪,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三是调整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调整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罚金刑。


  

  (三)合理兼顾刑法总则与分则规范的修改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至此次刑法修正以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和7个刑法修正案都只限于补充、修改刑法的分则规范,而没有对刑法总则规范加以调整。


  

  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我国刑法总则的部分规范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刑罚结构执行中就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我国对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还有待加强等。这就要求刑法总则规范作出相应的调整。对此,许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人士都呼吁刑法修正应该兼顾刑法总则规范。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总则也进行了积极修改。


  

  从内容上看,《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管制刑的执行、特殊死缓犯减刑限制、附条件地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特殊累犯范围的扩大、坦白的法定化、缓刑适用等都属于刑法总则规范。而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增设新的犯罪,修改、完善部分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某些犯罪的入罪门槛,以及提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等则属于刑法分则规范的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实现了刑法总则规范修改与刑法分则规范修改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典的规范体系。


  

  (四)充分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是现代刑法立法的基本要求。此次刑法修正也十分注重立法的科学决策与民主参与。


  

  在立法的科学性方面,《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过去刑罚执行中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不科学现象,采取了系列措施加以完善,从而使得我国刑罚结构更为科学、合理。与此同时,在刑法分则方面,《刑法修正案(八)》也十分注重科学立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例,此次刑法修正不仅注重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法惩治,而且还注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犯罪的惩处,提高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法定刑,有利于科学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在立法的民主性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始终重视立法的民主参与,不仅在立法调研阶段注重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进行研究,广泛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而且在立法审议过程中也十分注重广泛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第一次立法审议后,中国人大网站很快就全文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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