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次立法审议
2010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一些常委委员、代表对二次审议稿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恶意欠薪犯罪、社区矫正、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又提出了修改建议。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特殊死缓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这部分罪犯的规定是必要的,妥当的,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罚执行期限,关于其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期限和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从实践看,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执行,对教育改造这部分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建议不作修改。2011年2月2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开会研究,赞成对特殊死缓犯与其他罪犯加以区分,因此将无期徒刑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降为13年,并不再对普通死缓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作专门规定。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对部分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的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恶意欠薪犯罪规定的修改建议进行了研究,并赞同修改。但对于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提出的关于社区矫正落实不了的担心以及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须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的建议,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则认为,可维持二次审议稿的规定。[7]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
4.第三次立法审议与草案的通过
2011年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2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11年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三次审议稿是可行的,但同时采纳了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的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8]并于2月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表决稿)》。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规定,该修正案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特点
此次刑法修正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对刑法典的第八次修正。与前七个刑法修正案相比,《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法的过程中和修法内容上都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我国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政策指导,也是我国刑法立法的指导。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此次刑法修正的原因,也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特点。
从具体内容上看,《刑法修正案(八)》注重从宽与严两个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第一,在从严方面,此次刑法修正主要从十个方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的要求:(1)规范并限制死缓犯的减刑,规定死缓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同时限制因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2)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最低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3)有条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20年,调整为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可到25年;(4)严格了管制的执行,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管制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5)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纳入了特殊累犯的范围;(6)删除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7)扩大了不得使用缓刑的范围,增加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8)增加了9种新罪;(9)扩大了10种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或者降低了其入罪门槛;(10)提高了8种犯罪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