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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


赵秉志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法治进步等多方面需要而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是我国刑法向人道化、科学化、民主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不过,此次刑法修正在取消死刑的范围、老年人犯罪从宽、特别减轻处罚权、危险驾驶入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缺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修法背景;修法特点;亮点解读;缺憾反思
【全文】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当然,受立法观念、立法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此次刑法修正也存在一定的缺憾,需要将来进一步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背景


  

  此次刑法修正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审议、多方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重大刑法立法。总体上看,此次修法考虑因素全面,过程科学、民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制度,积极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和人权保障功能。[1]


  

  (一)修法原因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重大使命的国家基本法律。刑法的修改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此次刑法修正亦不例外。综合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此次修法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此次刑法修正是我国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来,我国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涉黑性质组织呈现出明显的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倾向,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2]二是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民生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这些行为中,有的原来是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加以调整的违法行为,有的虽有刑法规定但存在着惩罚的力度不足、犯罪成立条件不合理、入罪门槛过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法功能的发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受到强烈关注。针对这些情况,《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立法化并对其增设了财产刑,加大了对相关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惩罚力度;二是加强了民生的刑法保护,增加规定了有关民生的新的犯罪,加强了对弱势群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


  

  第二,此次刑法修正是弥补刑法典原有规范疏漏的需要。自1997年新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通过了1部单行刑法和7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体系和刑法规范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刑法典的原有规范也存在一定不足,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实际执行中的刑罚结构失衡,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死刑罪名较多、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较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期限偏短,刑罚结构整体失衡。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限制死缓犯的减刑、加强假释犯的监管和附条件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法典的这种结构性矛盾。


  

  第三,此次刑法修正是因应全国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建议的需要。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来,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我国刑法规定存在的疏漏,许多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都提出了完善刑法的建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王尚新主任在2010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介绍,全国人大代表先后提出了针对刑法修改的20项新建议,涉及刑法典的53个条文。这些建议对此次刑法修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实际上也是对这些立法建议的回应。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适时主任在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出,“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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