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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附带上诉的冷思考

  

  2.弥补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弊端。如果说声明拘束原则是从审理范围上对法院的限制,那么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则是从裁判的结果上对法院的限制。它是指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不允许作出对于上诉人而言比被声明不服的裁判更坏的裁判。这一禁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占有状态’。”[2]它意味着“不管控诉人申述的不服是否全部或部分被子以认同,控诉审判决对原判决不能有不利益。”[3]这一原则本是为了通过保护上诉人的利益来保障上诉审目的的实现,但在另一个方面造成了弊端:在被上诉人没有及时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即便败诉也不会因为上诉而损失利益,但被上诉人却可能因为上诉导致负担加重或者利益减损。因为此时法院在无涉公益的情况下不能做出对上诉人更为不利的裁判,即使发现其应当如此。这对被上诉人来说有失公平,特别在被上诉人亦有败诉但基于成本的考量或者出于对诉讼的恐惧虽心有不甘也没有上诉的情形,尤其不公。附带上诉使得被上诉人能够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自由扩张其请求,使其获得了救济的机会。


  

  3.防止滥诉,便于息讼。作为保障公正的一个精巧设置,附带上诉也具有维持程序安定、促进服判息讼的功能。“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范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的考虑,实现优化选择”[4]附带上诉通过权利义务的对等设置来达致利益的平衡,是针对上诉人的行为所作的安排,毫无疑问,也必将促使上诉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慎重的思考。对上诉人来说,滥行上诉面临着对方的附带上诉的防御甚至反击,非但不能实现其欲求,反而会造成既得利益的损失。透过法律进行的利益权衡,使其不敢轻易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提起上诉。相反,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由于获得了防御的保障,稍有不满,如果不想上诉,也不再担心对方的恶意上诉,如果一审判决加重了自己的负担,他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他认为上诉将导致利益减损,他就会服从一审判决。这样就防止了滥诉,也便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提高了效率,也节约了诉讼成本;保障了正当权利,也有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


  

  二、附带上诉的制度环境


  

  附带上诉的制度环境,是附带上诉赖以设立的根本,没有它们的支撑,附带上诉便成了无本之木,从而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从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处分原则的彻底贯彻对于附带上诉的重要意义。处分原则尤其是上诉审中的声明拘束对于附带上诉具有前提性的作用,克服声明拘束所可能带来的不平等是附带上诉程序设计的主要蕴涵。如果上诉审中处分原则被虚化,基于客观真实的要求,法官可以自由确定审理的范围,那么附带上诉自无存在之必要。其次,设立附带上诉一个常常被忽略的因素是既判力的严格遵守。通常,在关于附带上诉必要性的论证中,既判力的因素表现得并不明显,但这丝毫不影响既判力对附带上诉的基础性作用。既判力排除了对生效裁判进行二次评价的可能,争议的权利义务自此确定,即便仍有不满,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争论。正是这种确定性使没有及时提出的不公失去了救济了机会,才需要相应的制度设置来加以调整。显然,对附带上诉而言,既判力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判决确定的事项可以在诉讼结束后随时再进入法律程序,此前的不平等重新获得救济的机会,此时附带上诉就是画蛇添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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