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主张权。事实主张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事实主张权的行使使得证明对象得以确立,诉讼证明始终围绕着事实主张而进行。
(2)证据收集权。证据收集权是当事人收集、提取证据的权利。证据收集权包括当事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请求权,因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协助和补充。
(3)证据提出权。证据提出权是指当事人有提出(声明)证据的权利,而法院就该证据负有调查之义务。{21}17-18
(4)质证权。质证权是指当事人在庭审中一方对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辩论的权利。{25}这种质疑和辩论主要是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的,是当事人维护自己主张和权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说发现真实代表了民事证据制度欲达到的实体公正的目标,那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交换证据、质证,反对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来自法院的证据方面的突袭,则反映了证据制度程序公正方面的目标。”“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参与证明的机会,证明过程中主张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是否获得了切实的保障,法官是否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无任何偏颇,法官的心证是否形成于庭审之后,是否认真考虑和评价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法官在证明过程中是否适时地公开了心证,有无为促进诉讼或发现真实而对当事人实施突袭,是判断程序公正与否的主要指标。与注重结果的实体公正不同,程序公正注重于证明过程、方式和手段的公正。”除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之外,诉讼证明还要合乎效率。“衡量证据制度是否富有效率,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证明活动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出、质询,裁判者对证据的认定、采信、证明力的权衡以及心证的形成,并非是无成本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耗费各种资源,如果通过证明活动发现了真实而消耗的资源较少,这一证据制度就是效率高的,反之,则是效率低的证据制度。二是用于证明活动的时间。在保证证明结果正确的前提下,用于证明活动的时间愈少,效率就愈高。当然,时间与证明活动中耗费的资源是紧密关联的,一般而言,用于证明活动的时间愈长,耗费的资源就愈多。”{24}
程序方面的证明权则是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所拥有的体现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方面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
(1)证明平等参与权。证明平等参与权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地参加证明程序的权利。这一权利体现了当事人平等原则以及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场见证权。它是指当事人有权利知悉,法院是如何进行证据调查,而能当场表示意见。当事人于证据调查时在场,不仅是消极地听闻,更得积极地参与调查之过程,而且有发问权,以随时主张自己之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21}17-18
(2)心证公开请求权。心证公开请求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官公开业已形成的心证的权利。心证公开请求权以及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都体现了程序公开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