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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

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


奚玮;杨锦炎


【摘要】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关键词】民事证明权;民事诉权;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全文】
  

  学界通常从证明责任的视角理解和研究民事诉讼证明,认为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为了摆脱证明责任,避免败诉风险才进行的诉讼行为。但是,仅从证明责任这一被动视角研究诉讼证明,会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忽视,不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在重视当事人人权保障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民事证明权的研究和保护,有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那么,民事证明权应当如何界定?它又包含了哪些内容?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具有什么样的地位?这正是本文所想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证明的权利之维


  

  诉讼证明是一种权利吗?这是探讨民事证明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证明,通常被认为是其负担证明责任所致,“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避免真伪不明的发生或承担证明责任,需要从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立场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某一事实的真相,谋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1}47。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提供证据责任“不过是客观证明责任通过辩论主义所显现出来的特殊投影”,{2}396但是二者又有区别。“作用于适用辩论主义之诉讼,规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之证据提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造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至少可在下列二方面发生积极作用:1.为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依阐明权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之对象,首先系对负主观举证责任之当事人为之;2.使法院在负主观举证责任之当事人未提出任何证据时,即无必要对他造当事人所提出反证之证据声明进行证据调查,可以直接以‘无证明’处理而为负主观举证责任当事人败诉之判决。”{3}127-128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进行证明的直接动因。从法官的立场来看,如果原告就该事实的证明达到使其抱以确信之程度,那么法官就应当对被告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告终”之警告。为了避免遭受因法院对系争事实作出存在或不存在之裁判而导致的不利益而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举证的必要性,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2}376而客观证明责任则是法律预先规定的,当某一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负担。客观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无关,“从技术的角度说客观证明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只针对法院,他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并为克服真伪不明提供途径。”{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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