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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封闭体系与开放体系

  

  (二)封闭的刑法体系的评价


  

  封闭的刑法体系以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概念法学之所以在19世纪能够占据主导地位,是因为有它的价值和意义。概念法学追求法律确定性、稳定性和一致性,有利于限制司法者的专断,是法律的价值所在,乃至今日它仍是法律的价值。只是法律的确定性并没有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确定性只是法律的价值之一,而不是法律的价值的全部,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法律价值。法律的确定性并没有理所当然的优先地位,它应该在价值权衡中得以确立,而且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首先,把法律的确定性作为唯一的价值,忽略了案件事实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从而牺牲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著述均十分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当然,在任何法律制度中,‘确定性’都是追求的目标,但‘确定’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了至高无上的价值,它已成为毋庸置疑的信条,是最为基本的目标。尽管众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们承认与‘确定’相并行的尚有其他一些基本价值,维护这些价值将可能以牺牲‘确定’为其代价。但这些原则通常并不用这种词语进行讨论。”{2}(49)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概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通过严格的形式逻辑来排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从而保证刑法的确定性。刑法的确定性无疑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具有保障公民预测可能性,从而保障公民自由的功能。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并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甚至不是最重要的价值。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使法律体系成为僵化封闭的体系,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的需要;概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使个案在法律教条般的确定性面前失去公平正义的平衡。“‘确定’往往意味着僵化,将已经‘确定’的法律适用于正在发生变化的情况或处理特殊的案件将发生困难。”{2}(50)


  

  其次,把法律与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割裂开来。尽可能排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使司法者可以通过绝对的演绎推理,就可以得到判决。封闭的刑法体系强调解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而不是解释、适用法律的可接受性。正确性可以重复,可以接受审查,就像数学一样。错误的计算可以被人发现并予以纠正。这种正确性的审查是对刑法条文中概念与概念之间包含与被包含之间关系的审查,是对案件事实与刑法条文之间涵摄关系的审查,是对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审查。


  

  强调排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强调刑法条文中概念与概念之间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调严格的演绎推理,最终走向封闭的体系。与社会需要绝缘,与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绝缘。这就是19世纪概念法学的写照。


  

  再次,应该限制司法者的专断,但不可能排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概念法学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通过概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通过严格的形式逻辑,本来是为了排除司法者的专断,但是也把司法者的价值判断排除出去了。司法者成为了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判决的自动柜员机。这样的法律判决可以得到严格的形式逻辑的检验,但是无法得到民众的可接受性的检验。这样的法律判决保障了法律的确定性,但是无法满足法律的公平价值。


  

  最后,由抽象概念搭建的乌托邦不可能实现。对于法律体系的意义的挖掘,概念法学提供了反面教材,警示必须保持开放的体系。封闭的体系的建构必然要遭受失败的下场。与社会需要绝缘,与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绝缘的体系,因为失去了法律体系的功能和意义,所以越来越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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