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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封闭体系与开放体系

刑法的封闭体系与开放体系


The closed system and the open system of criminal system


陈银珠


【摘要】封闭的刑法体系以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强调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案件事实与概念之间的涵摄关系,按照严格的形式逻辑形成判决。封闭的刑法体系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却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性;强调排除司法者的专断,却也试图排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强调判决的逻辑性,而不是判决的可接受性。开放的刑法体系强调在常识常理常情、宪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目的、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情理性概念和刑法规则中解释、适用刑法。它不但协调了刑法的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而且协调了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关键词】刑法体系;封闭的刑法体系;开放的刑法体系;功能
【全文】
  

  一、什么是刑法体系


  

  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既有规则又有例外,既有秩序又有混乱,既有常规又有突变,既有对秩序的追求又有对秩序的反抗。但是,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人类历史,都可以表明:规则压倒例外,秩序压倒混乱,常规压倒突变,对秩序的追求压倒对秩序的反抗。


  

  在法律领域,无论是从存在论,还是从规范论来看,所有的法律规范形成协调的法律体系,所有的刑法规范形成协调的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规则与刑法原则、非成文规则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合理的意义。在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的关系中,以系统的方式揭示合理的意义,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刑法的体系中,既有协调又有冲突,既有确定又有灵活,既有稳定又有变化,但是对这些矛盾的协调,使得刑法的体系成为动态的体系,并且更趋于合理,更能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刑法的体系中的层次、秩序、制约关系,体现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发挥着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


  

  按照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非成文规则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与其他刑法条文、非成文规则最协调的刑法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非成文规则之间的协调关系似乎是证明刑法解释正当性的一种资源。为什么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非成文规则之间的协调关系是一种正当性资源?或者说,为什么假设刑法体系是协调的体系?为什么对错综复杂的刑法条文要有体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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