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莫洪宪,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曾彦,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包括道路交通肇事行为和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由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普遍性和多发性,本文仅以道路交通肇事犯罪人为研究对象。
参见王作富:《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参见大谷实:《刑事政策讲义》,弘文堂1996年版,第417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65页。
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页。
参见刘东根:《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137页。
参见〔日〕板仓宏:《现代型犯罪和
刑法的论点》,字阳书房1990年版,第8页。
参见王作富:《中国
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参见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547页。
参见喻贵英:《交通肇事罪中四种“逃逸”行为之认定》,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第68页。
参见前引,第377页。
参见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第126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62页。
参见林亚刚:《论“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第81页。
参见前引,第125页。
张明楷、黎宏、周光权:《
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参见李朝晖:《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第95页。
参见欧居尚:《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参见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参见林山田:《
刑法各罪论》(下册),作者自版2002年修订版,第277页。
参见金光旭:《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刑罚》,载《法学教室》第249期(2001年6月),第33页。
参见前引,第421页。
参见安然:《北京严惩新型交通违法犯罪飙车可能最低判三年》,载中国法院网:
http://www. chinacouit. ong/html/arbide/200807/31/314892. shtml,发布时间:20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