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也是一种多发性犯罪。交通肇事犯罪人多半不具有传统犯罪人反社会的性格特征,其造成的损害有时也很轻微,倘若一律对交通肇事犯罪人适用刑罚,不但可能造成许多行为人被贴上“前科”的标签,而且也会使司法机关面临较大的负担。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对于轻微交通肇事的处罚呈现出非刑罚化的趋势。[21]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伴随着高速度的特性,机动车辆对于人身或财产具有侵害的高度风险,对于主观恶性较大且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情形,有必要强化刑事处罚的规制。[22]因此,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有采取非刑罚化和行政处分化手段的倾向;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较大且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采取重刑化的路线,可以说是宽严并重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我国交通肇事犯罪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些交通肇事犯罪人出于疏忽或其他客观原因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或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有些犯罪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些犯罪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对此类交通肇事犯罪人,应当采取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比如尽量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温和的强制措施、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积极适用缓刑、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等,以利于交通肇事犯罪人改过自新,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第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情节,或者在犯罪后拒不认罪、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交通肇事犯罪人,应当采取从严处罚的刑事政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加强对新型交通类犯罪的研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
首先,要加强对新型交通类犯罪的分析和研究。近几年在我国屡屡发生的“碰瓷”和飙车等行为,就属于新型交通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前,对“碰瓷”一般是按照敲诈勒索,对飙车按普通交通肇事,对遗洒和撞击市政设施也都是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但从近几年的效果来看,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这几种新型的交通违法,力度偏弱,很难切实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类似的违法犯罪数量越来越多。[23]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对这些新型交通类犯罪的特点、实施手段和发展趋势的理论研究,认真探索此类犯罪的预防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这些犯罪的打击和惩处。
其次,要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预防。在一般预防方面,要在全社会加强道路安全交通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手段的宣传和教育,尽可能将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将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在特殊预防方面,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对有交通肇事犯罪前科的行为人,要耐心教导、重点监督,引导其不再犯罪。对于正在服刑的交通肇事犯罪人,要努力改造,促使其将来不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