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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犯罪人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点


  

  交通肇事犯罪是现代型犯罪的一种,[7]是随着现代科学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新型反社会现象,交通肇事犯罪人具有与其他传统型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在传统的故意犯罪中,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特征通常比较明显,犯罪人往往是基于比较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格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如传统犯罪中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等。但对于交通肇事犯罪人而言,其往往并不是出于危险性格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则上并不属于近代学派所认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因此,其在性格上往往不具有传统故意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反社会性特征。另外,与传统的过失犯罪人相比较,交通肇事犯罪人也具有不同的性格特点。交通肇事犯罪人多半是由社会的市民阶层所构成,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具有一定经济与政治地位的白领阶层,这部分群体往往受过较高的教育,具有良好的人格和修养,这与一般过失犯罪人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交通肇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上通常是过失,刑法理论界对此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是,交通肇事犯罪人是否可以是故意心态?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8]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交通肇事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9]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不仅仅属于过失犯罪(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且还表现为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犯罪不仅包括间接故意犯罪,还包括直接故意犯罪。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从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三个档次的立法规定来看,前两种情形下交通肇事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只能是过失,这没有疑问,对于第三档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言,笔者认为,犯罪人的罪过形式也应当是过失(具体分析见下文)。


  

  三、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方面,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


  

  (一)交通肇事犯罪人逃逸—加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犯罪人在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人逃逸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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