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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

  

  三、实现程序公正需要合理配置鉴定启动权


  

  (一)鉴定启动权的本质是当事人的举证权


  

  1.举证权包含鉴定启动权


  

  举证权,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向法庭(官方)提交证据的权利,包括三层内涵:(1)当事人有权向法庭(官方)提交证据,法庭(官方)不得无故拒收辩方的证据资料;(2)法庭(官方)应当在程序上确保当事人无障碍地提交证据,即法庭(官方)有确保辩方举证权的消极义务,如给予辩方合理的答辩期,保障其阅卷权,等等;(3)当事人无力提交证据时,法庭(官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调取证据,即法庭(官方)确保辩方举证权的积极义务,如传唤辩方证人或实施庭外调查,等等。


  

  举证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现代诉讼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在程序上通过设置一些规则来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指控人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在诉讼能力上明显不足,为了平衡控辩之间力量的悬殊,法治国家往往通过抑制控方的查证权、提升辩方的举证权来实现控辩平衡,比如规定自白任意性法则和令状原则,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以削弱控方在查证能力上的强势;同时赋予被指控人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申请调查证据权、获得控方证据信息的证据开示权、鉴定启动权……等等,从而实现人权保护和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目标。


  

  鉴定启动权在本质上属于举证权,因为鉴定是一种技术专家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鉴定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也是围绕鉴定程序而设定的,本质上服务于事实认定,而不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处置。当事人启动鉴定实质上就是要求官方协助自己完成举证行为,官方负有积极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请求。而故意抬高鉴定启动的门槛,实质上是对当事人举证权的剥夺。


  

  2.削弱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损害程序公正


  

  保障被指控人的鉴定启动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如同保障被指控人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实施庭外调查权、申请证据保全权一样,保障被指控人的鉴定启动权也是为了保障被指控人的程序性权利。当然,当事人对其程序性权利不得滥用。正如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实施庭外调查和证据保全并不一定获得法庭的必然支持一样,法庭也可以通过审查被指控人申请的相关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来防止当事人对鉴定启动权的滥用。但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审查不得成为阻断鉴定启动的门槛,相反,法庭在排除辩方的鉴定启动申请系基于恶意和滥用之后,应当基于保障举证权的积极义务,满足辩方的鉴定申请而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从而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正当法律程序不但要求裁判过程的公正性,还要求裁判结果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因此,没有正当理由剥夺被指控人一方的鉴定申请权,构成对正当程序的侵犯。由此形成的裁判,即使实体结果是公正的,也难以服人。正如邱兴华案件一样,法院拒绝鉴定实质上牺牲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不少业内人士虽然都认为邱兴华该杀,但又普遍觉得程序上存在一些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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