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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

程序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


Procedure Justice and the Starting Right of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in Criminal Lawsuit


钟朝阳


【摘要】鉴定启动权本质上是举证权,而不是准司法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配置具有单向的控方主导型的特点,有违程序公正理念,削弱了当事人的举证权,与大陆法的“鉴定权主义”和英美法的“鉴定人主义”制度均存在差距,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赋予辩方有条件的鉴定启动权和救济权的方法对鉴定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鉴定;鉴定启动权;程序公正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7月1日发生在上海的“7.1凶杀案”[1]震惊世人,被告人杨佳于同年9月1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杨佳已提出上诉,但二审的结果基本上是不言而喻的。包括杨佳亲属在内的世人普遍想知道的是:杨佳为什么杀人?杨佳是不是有精神障碍?[2]鉴于此案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鉴于陕西省司法机关在2006年处理“7.16邱兴华杀人案”中所留下的程序瑕疵,[3]上海市公安机关对杨佳启动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佳实施鉴定,并出具(2008)精鉴字第205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杨佳无精神病。杨佳的父亲杨福生聘请的北京律师则对警方选任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结论表示异议,认为精神病鉴定应当进行若干时间的医学观察,而鉴定人对杨佳没有进行充分的医学观察。为此,杨父请求对杨佳再次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此案留给人们这样一些思考:一是辩方是否有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启动权到底是准司法权还是举证权?二是由控方主导的鉴定程序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三是该如何配置司法鉴定启动权?把这些问题放在死刑案件的背景上讨论,更能凸显该问题的价值。


  

  二、我国鉴定启动权配置的现状


  

  (一)我国鉴定启动权配置的特点


  

  1.鉴定启动权的单向配置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即当事人的申请先得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道关。[4]而根据控辩制庭审的设计模式,我国的法院提起鉴定则是有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可见,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是“对证据有疑问”。作为鉴定技术“门外汉”的法官,在面对侦检机构提交的鉴定结论时,至少在技术上是很难产生疑问的。因此,法官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几率很低。可以说,法官启动鉴定只是控方启动鉴定的补充和例外,绝大多数鉴定程序由警检机关发起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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