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学者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法则对青少年犯罪研究也有借鉴意义。菲利指出“每一年度犯罪的多少显然都是由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按照犯罪饱和法则……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和偶然冲动相结合而决定的。”{9}在菲利看来,犯罪现象存在两种状态,一种是饱和状态,属于正常态,一种是超饱和状态,属于异常态。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实际上蕴含着犯罪的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质在一定意义上是统一的。正常的情况下,青少年犯罪原因相对稳定,则犯罪现象呈正常态,犯罪数量也相对稳定和平衡,这正体现了犯罪现象中质决定量的客观规律。而当青少年犯罪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即意味着犯罪的质的规定性发生了变化,质的变化的结果必然会导致量的变化,因此,青少年犯罪数量会呈现出超常的增长,这也正是犯罪在量上对质的变化的呼应,仍体现了质的决定作用。而当上述原因的变化消失之后,犯罪在量上又会回到正常的状态,依然是与质的变化相对应。当然,这种正常状态不是与原来全无二致的正常状态,而是在变化的犯罪原因趋于稳定之后形成的新的正常态。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演化符合质量互变原理及犯罪饱和定律,且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如果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质的变化是朝着与犯罪发生相反的方向进行,则犯罪在量上将会出现相应的减少。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正是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出路所在,我国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也在于此,并已经为实践效果所证实。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是国家和民族的更好发展的重要基础。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科学研究与防治,对于国家从总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国家预防犯罪的根本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丁英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张玉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温春玲,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在历史进程中各种意志和力量在合力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方向的意志和力量,对总的合力会起促进和推动作用,反之,则起反动和削弱的作用。犯罪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1}郭翔,马晶森.论青少年团伙犯罪[A].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首卷[C].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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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于阜民.犯罪现象范畴论纲[J].人民检察,2004, (9)。
{9}[意]恩里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