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之一,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方式,对于青少年犯罪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质是指事物在一定种属关系及其一定层次意义上所具有的属性的总和;对于一系统而言,质便是指该系统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所具有的结构与功能。对于量而言,量是构成事物的质具体存在的范围和程度的限度”{6}。
从群体犯罪的高度看,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其中同样存在着质和量的因素。“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内部都存在着一定量的犯罪现象。特定社会的犯罪总量大小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是该社会的犯罪基本状况和社会安定程度的重要反映,同时也是测定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犯罪现象的量主要表现为犯罪总数、犯罪率、以及犯罪黑数的数量指标”{7}。对于犯罪现象的质,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犯罪危害量”(P208),{7}其中也蕴含了质和量的辩证关系的思想。“诸如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都是犯罪现象的整体性特征的深化和精确化”。{8}
作为犯罪类型的一种,青少年犯罪在变化规律上明显地体现出质量互变的基本特征。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率与结构反映了其在量上的特征,而在青少年犯罪的演进过程中,当上述量的指标达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引起对于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的变化。同时,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变化又将使得该类犯罪的结构和分布,犯罪数量等量的新变化,体现了质对量的规定和影响作用。
美国学者比德曼等在研究犯罪被害恐惧感时提出了“破窗理论”的思想。“破窗”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刚性的制度并非如其外观一样的坚固,哪怕是微小的破坏,如不及时修补,必将面临更大的破坏。其中即体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对于青少年犯罪而言,当其犯罪态势初露端倪时,哪怕是轻微的犯罪现象,可能在量上影响较小,但其内部已经蕴含了向质的规定性方向转化的动能,对此不应忽视。如果反应不及时、任其发展,就会象未被修理的破窗一般,将导致更为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进而演变为质的变化。而且,这种从量变到质变的速度,不会总是一致的、匀速的,很可能呈现出加速的的变化。因此,从质量互变原理出发,一旦青少年犯罪出现‘破窗’,就应及时修复,以防止其发生加速质变。
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的发展状况印证了这一判断。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立法的步伐相对滞后,从而影响了社会反应的速度,对青少年犯罪没有进行及时的治理。再者,由于司法机关的投入不足,效率低下,还有就是简单的粗线条的应对,使得相当程度的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与治理。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破窗’未能得到及时的修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更大的青少年犯罪浪潮。使得原来青少年个体犯罪层面的‘星星之火’,演变为青少年群体犯罪层面上的‘燎原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