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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与生成演化

  

  (二)青少年犯罪生成的影响因素


  

  在社会反应方面,强化社会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反应范围、反应强度与速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青少年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生成的消减力,但在这种消减的力量中也同时存在强化的力,体现出极为复杂社会作用力的交织状态。譬如,执法不严,执法、司法惰性与腐败的存在就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促发力量。刑事政策的不稳定性与不公平性,导致了不同犯罪群体的不同犯罪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反应的效果。再如,家庭、学校教育、媒体舆论正面导向对于青少年犯罪表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属于对青少年犯罪社会反应的正向强化,再如青少年犯罪心理干预机制的实施,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具有抑制犯罪的明显作用。而传媒舆论的不良导向,负面示范效应的出现,又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心理干预等手段抑制犯罪的功能。


  

  在伦理教化方面,开展社会伦理与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等,在青少年团体内部,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执行人,使得伦理道德力量内化为其内心信念,可以成为青少年犯罪团体主观意志形成时的制约因素,从团体内部发挥抑制犯罪的效果。在外部,可以影响教育青少年团体行为的各种辅助人,使得其尽量减少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帮助完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能,从外部发挥抑制青少年犯罪的作用。但与社会反应方面类似,在伦理教化上也可能会存在负向的作用力。如果教化的方式与内容存在偏差,或是社会舆论没有形成正确的导向,则就可能削弱教化的作用。像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虚无主义等消极思想,就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相反的作用。


  

  形成青少年犯罪合力的力量来自于方方面面,极为复杂地纠葛在一起,呈现出正反交互,好坏并存的局面。作为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理想选择,当是尽可能地将其中有利于抑制犯罪的正向力予以发扬,同时对强化犯罪的负向力予以消减。但由于正与负往往会一体同存,因此现实的办法是,尽量的综合权衡各方面力的因素,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掌握各种力量的主要方向,扬长避短,扬正抑负,使得其力的总和为尽可能大的正值,从而在整体上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抑制力量。同时也需指出的是,各种力的产生不仅有其内在的规定性,还存在着发展变化和力的转化,所以合力的形成必将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对此应有足够的心理预期。


  

  三、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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