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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与生成演化

  

  近几年,大量的农民工子女不愿意回到农村生活,一些农村人口在初中未毕业或者刚毕业即进入城市,形成流动人口,在城市也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收入也低于其他从业人员,收入满足不了消费需求。他们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为了生存或者享受,很容易在老乡和朋友的诱惑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北京市海淀区2007年起诉部门受理的未成年刑案,外地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171人,占总数的75%0其中只有15人是在校学生,大多数为社会闲散人员{3}。从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外来人口犯罪比例也很高。根据该区2004年的统计数字,68名未成年犯中南昌市城区范围内的有25人,43人为外地人,占总数的63.24%。


  

  (四)青少年犯罪有前科者明显增加


  

  表五:南昌市某区2004年—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情况(表略)


  

  我国犯罪学研究和实务部门通常以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次数为依据,认为青少年犯罪中初犯、偶犯居多{4}。进入21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具有前科者比上世纪九十年代明显增加。从表四的数据可以得到印证,有前科劣迹的比例不小,2004年这一比例为1.47%,但2008年具有前科者达到了9.89%,是2004年的6.73倍。


  

  青少年犯是否有前科往往作为能否从轻处理,日后是否容易校正改造的重要因素。多次实施犯罪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危害,而且巩固强化了青少年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心理,使他们对犯罪“习以为常”,可能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经验,其人身危险因而大大增强。这也增加了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难度。


  

  二、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生成合力与影响因素


  

  (一)青少年犯罪生成的合力


  

  恩格斯晚年提出的合力法则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对于青少年犯罪规律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历史规律是由许多单个人的意识的相互冲突中产生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产生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由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绝不应该做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的,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5}。


  

  恩格斯的平行四边形的表述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正如物理学中的万有引力定律一样,物与物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引力。社会发展变化的合力并不是单个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各种力量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从宏观的高度看,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各种合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微观层面上看,作为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的形成也是其背后无数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各种微观作用的合力又成为新的分支力量汇集于宏观层面形成合力。犯罪作为重大的社会历史现象,同样是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而犯罪所产生的力量又作为社会力量的一种作用于社会的整体进程。犯罪与其它社会力量相比,其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力大多是负相、抵消的的力,当然也不排除其存在正向力的情况。[1]总体而言,犯罪的影响力基本是负面的。但无论其方向如何,犯罪是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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