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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刑事法律规范

  

  宋代除了重典惩罚贼盗外,还加重了对其他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犯罪的处罚。比如造祅书祅言罪。“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也。”{1}也就是说对妖言罪“至宋尤重其禁”,即加重“造祅书祅言罪”的处罚。


  

  三、宋代的刑罚体系


  

  (一)折杖法


  

  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上是沿袭唐代的五刑,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制,但《宋刑统》又有所改动,创制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宋初,为改五代之苛,太祖时即定折杖之制。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1}


  

  对于“折杖之制”,后人大多以为是将刑罚折轻了,是宋初减缓刑法的措施之一。如清人沈家本就认为,折杖之制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但笔者认为,折杖之制比起五代的酷刑滥杀,或许是一种减轻,若同唐代刑罚相比,则仍是加重。因为折杖是折成重杖,特别是折成脊杖,对人体的损害很大。唐代就曾禁止行笞杖刑时击打罪犯的背部。如“(唐)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捶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3}之所以要改行折杖法,是宋太祖认为五代时期刑罚过于苛重,而折杖法具有“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的好处,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但是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宋初采行折杖法,对于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缓和社会阶级矛盾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其中的刑种和刑等设置并不科学合理,轻重悬殊,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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