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刑事法律规范
The Research on Criminal Law in Song Dynasty From
李晓婧
【摘要】历朝历代的《
刑法志》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史料,也是中国历代官修正史的重要篇章。《
刑法志》对各个朝代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的记载和阐释,不啻为各封建王朝关于法的理论和历史的官方史料,其观点获得封建统治集团的认可、采用,并作为他们施政和实行法制的指导。可是学界对《
刑法志》的研究,很少涉及到《宋史•
刑法志》。根据《宋史•
刑法志》的记载,宋代强化了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记述了宋代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反映出了宋代独具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
【关键词】宋史;
刑法志;宋代;刑事法律
【全文】
一、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
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社会正统法学世界观的核心内容,宋初统治集团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在实际操作时更加注重“刑辅”这一手,而且,比较强调对一般犯罪的宽恕与轻刑,对谋叛、谋反及贼盗等危害到统治阶级之根本利益的犯罪的严惩不贷。宋朝经过宋太祖、宋太宗两代的治理,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取得了诸多成就。然而,如上所述,由于宋朝从太宗时就开始采取“守内虚外”的国策,[1]以及对地主豪强兼并农民土地采取放任的政策,所以,到宋真宗去世、刘太后主政以及宋仁宗亲政时期,北宋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也开始逐渐暴露,表现为外有辽、西夏等强敌压迫,内有京东王伦、京西张海等的暴乱。同时,国家机构的“三冗”(即冗官、冗吏和冗兵),以及因富者无限占田而出现的百姓倾家荡产、流离失所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北宋统治阶级更为重视立法改革,试图进一步加强法律治理国家的力度。与此同时,自宋代开始,“理学”成为统治阶级思想的主流,它将法律视为维护封建社会正常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是辅助儒学教化的手段,但有时,为了镇压“犯上作乱”的民众,还必须施以重刑。为了使法律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理学主张振纲纪、厉风俗,使天下人都能各循其“理”。由于理学将维护三纲五常说成是“天理”,而法又是由“理”产生,为“理”服务的工具,因此,理学同时主张在据罪论刑时,必须以三纲五常为断狱听讼的原则。此外,由于理学严格要求“存天理、灭人欲”(朱熹语)、“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程颐语),作为“理”的派生物的“法”,就是一种“灭人欲”的工具,法中的权利因素被彻底抽空,只剩下了义务性、强制性和镇压性的功能,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进一步受到破坏,其社会地位也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