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数额及方式
我国很多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在尝试进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时,感到困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应如何确定补偿的数额和补偿方式。
(一)补偿数额
确定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补偿数额,需要明确的是,国家补偿不是国家赔偿,而是一种救助,带有社会福利性质,而且只是一种有限的救助,不是对所受损害的等额补偿,考虑国家目前有限的财力,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只能限定在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程度。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经济收入差异很大,而且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因此我们不大可能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补偿数额,而只能提出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具体而言,确定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数额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助。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及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其生活补助费用,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被害人获得了其他社会援助或者补偿的,可以相应减少其补偿金额;被害人恢复劳动能力的,应立即停止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对误工损失不应予以补偿,因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只是解决特困被害人基本的生活问题,而不是补偿其全部损失。
2对被害人扶养对象的生活补助,可以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等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实行分期发放;该扶养对象还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应当扣减其他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该扶养对象获得了其他社会援助或者补偿的,应相应减少补偿金额。
3死亡被害人的丧葬费,可以参照目前民事赔偿的数额确定,但不能太高,以不超过2000元为宜。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经济承受力,以上所有费用的总和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对死亡补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均不应予以补偿。因为在国家现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是解决特困刑事被害人和其扶养的人的生存问题,而不是补偿其全部损失,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扶养的人(包括亲属)生活处于非常困难的状态,那么其扶养的人可以获得生活补偿,而不用依靠死亡补偿金来生存,如果其扶养的人生活不是很困难,那么其根本也不需要死亡补偿金来生存。可以说死亡补偿金主要是通过金钱来补偿精神损害,而根据前文中所确定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条件来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是不包括精神损害的,故对刑事被害人死亡的,对其扶养的人不应支付死亡补偿金。同样的道理,如果刑事被害人或其扶养的人生活有困难,可以申请生活方面的补偿金,在向他们支付了生活方面的补偿金后,鉴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有限补偿原则,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