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追续权是著作权权利体系之中一项较特殊的权利。其特殊性表现在:第一,追续权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只能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且不得转让{2}(P7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3-7条),并不得以事先约定方式放弃,体现出强烈的属人色彩和强行性。第二,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较窄,一般仅限于造型艺术品如绘画、雕塑等的原件,但不包括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另外《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3规定追续权还适用于作家和作曲家的手稿,但这并不是因为作品的内容使然而是因为手稿本身成为了古董或具有了文物价值。总的来说其对象范围仍非常有限。第三,追续权的内容是补充报酬请求权,意在弥补初次售价与转卖价格之间过大的落差给原作者带来的不公平,对艺术家起着一种补偿作用。第四,追续权的行使须在该作品已经商品化并随作者艺术声望提高到已能带来利润时方有可能,而且提取的次数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在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内。
(二)追续权的性质和期限
对于追续权的性质各国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著作权,理由在于追续权与作品著作权同生同灭,其行使随作者的创作实践带来的艺术声誉的提高而成为现实。法国就将追续权规定在著作财产权中。而有的国家则认为只是一种报酬权,因为其并不直接涉及有关作品的使用,而纯粹是对艺术作品作者的一种补偿,使作者能在作品绝对利用权范围之外出现的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时,能够从这种使用所产生的利润中收取合理报酬。德国、西班牙就将追续权规定为其他权利,而不列入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规定了追续权的世界各国立法及《伯尔尼公约》均从有关社会利益角度考虑明确承认追续权是一种不可剥夺和不得放弃的权利并且在作者有生之年不可转让,因为如果可以放弃或转让就违背了保护的初衷。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作者终身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但关于作者死亡后追续权的转移问题各国作法并不相同。大致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德国、匈牙利、智利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尚未承认追续权在作者死后可由继承人享有,因此在这些国家追续权随作者的死亡而消灭。第二种以法国、西班牙为代表。
法西两国都允许追续权作为继承的对象,但两国都排除了以遗嘱方式处分追续权的可能性[1];而意大利则不但允许追续权继承,而且还允许遗赠,并且受遗赠人还可以优于继承人取得此权利。[2]
(三)追续权的行使范围及方法
通常,追续权适用于以公开拍卖和通过代理商转卖的艺术品[3],但有一些国家规定追续权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变卖或出让,如阿根廷、巴西、乌拉圭等国的著作权法皆作了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