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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

  

  (二)应急志愿者的特有义务:服从统一指挥与安排的义务


  

  在非应急状态下,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等是公民的自主权利。《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10条就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是志愿者的权利。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急志愿者这一权利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这表现为应急志愿者应当服从统一的指挥与安排。如果应急志愿者不能树立大局意识,明确自己服从统一指挥与安排的法定义务,就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失。


  

  在“5·12”汶川地震中,曾经发生过政府的行政应急权与志愿者的自主志愿服务权利冲突与矛盾的事件。由于救灾形势严峻,地方政府对部分灾区实施严格管制(个别地区实际上已经采取了类似于“戒严”的措施,不允许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个人志愿者进入灾区进行救援⑥[11]),而少数志愿者由于不理解应急志愿服务的特殊性,过于强调按其个人意愿开展志愿服务的自主性(这里尚未考虑因素),认为政府没有权力与理由阻止其的个人志愿服务活动,这种后果不仅会严重挫伤志愿者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造成志愿者对政府机关在抢险救灾中运用指挥权的不理解、不支持,会大大降低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指挥效能,增加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时间与效能成本。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应急志愿者服从统一指挥与安排的法定义务。义务的违反必将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不服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安排、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法律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


  

  拉丁谚语所说:“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ubi societas ibi ius),卢曼在其《法社会学》一书的开篇即明确指出:“一切人类的集体生活都是由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塑造的。法律就像知识一样,是社会情形中一个必要的和无所不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不论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论是科学研究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能够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秩序。”[12]法律的调整范围到底是什么?法律保障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又是怎样?这是法学领域永恒的论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法律调整与市民社会自治关系调整的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反对事无巨细的进行立法,反对法律的过度扩张与泛化,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法律仍然需要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应对社会新问题、全面维护社会秩序的传统功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来及时和迅速地应对大量频繁出现的社会新问题,从而使国家的法律制度得以追随时代的步伐向前推进。


  

  关于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同样如此。志愿服务是一项主要基于公民团结互助、友爱奉献精神而开展的无偿服务的崇高事业,具有强制力特点的法律理应不该干涉过多。但是,在关涉众多公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与公共利益得失的危机应对的特殊情形下,基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难以实现普遍正义和多数人的幸福,由此显现了依法予以调整和保障的必要性。笔者在对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勾勒出立法应当进行规定的主要调整内容,期望有助于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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