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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

  

  (一)应急志愿者的特殊权利


  

  根据对志愿者权利的现有研究成果及相关地方立法,志愿者大体享有以下诸类权利: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组织;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有关教育、培训;请求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帮助解决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有关教育、培训;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等等。在应急志愿服务中,应急志愿者还应当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对所从事应急志愿服务活动风险的知情权。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不仅是受灾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应急志愿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样具有高度风险,“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过程中就发生过多起志愿者因参与应急志愿服务在灾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事件。因此,与常态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相比,应急志愿者有权要求较高要求的安全保障。从各地的志愿服务立法中来看,大多地方立法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但是由于应急志愿服务的高风险性,宜在立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以购买保险等方式为志愿者提供安全保障,组织志愿者开展有安全风险的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应急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2.物质帮助权


  

  尽管志愿者不以获得报偿为目的,“无偿”是志愿服务的基本特点,但这不意味着志愿者不需要一定的物质帮助。在对物质、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应急志愿服务中,物质帮助更具有必要性,作为应急志愿者的基本权利的物质帮助权应予以有效保障。例如,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需要专业的设备。汶川地震的应急救援已经警示我们,不要说志愿者,即便是人民解放军官兵进入灾区救援,如果缺乏专用设备,单纯指靠双手和铁锹在钢筋水泥森林似的巨大废墟上救人是极为困难、效果有限的。建设应急志愿者队伍体系,尤其是专业应急志愿者队伍,应当按照各专业志愿者队伍的任务与责任,配备专业设备。这些设备的购置配备,应当纳入志愿者体系建设的规划,尽量由财政列支解决。


  

  3.对从事应急志愿服务活动风险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志愿者的重要权利,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志愿服务法(草案初稿)》(2010年5月31日讨论稿)第15条规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全国各地方性立法对志愿者的知情权也多有规定。在应急志愿服务中,由于突发事件应对的高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应急志愿者对将要从事的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风险具有知情权,这就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者在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履行向志愿者如实告知活动存在风险、注意事项、救济途径等内容的法定义务,这种告知可以通过书面告知与口头告知两种方式进行。充分保障应急志愿者的知情权,不仅可以降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还可以避免应急志愿者由于一时冲动、仅仅依靠满腔热情而盲目开展的志愿活动,保障应急志愿服务有理性、有秩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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