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应急志愿服务对专业化的特殊要求,应急志愿者的专业培训是无法一蹴而就的,相对于一般志愿者更需要长期、系统的专业训练。但是由于志愿者的流动性较大而不利于开展日常专业培训等因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应急管理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成立专门的应急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养兵千日”的日常专业化建设达到突发事件发生后“用兵一时”的效果。因此,在志愿服务立法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成立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并加强其专业化建设。
首先,成立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这为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志愿服务立法中有必要更明确地予以强调,以达到通过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志愿服务专业化与实效化的立法目的。
其次,成立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已有丰富的实践基础。2008年,10月13日,四川省应急志愿者总队在成都成立。这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由团省委牵头,省应急办等14家厅局共同参与组建的首支正规化应急志愿服务队伍[7]。2009年5月12日——第一个国家防灾减震日,重庆市应急志愿服务总队成立,由重庆市应急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直接管理。常态下,这支队伍以“自我管理、自我运转”模式,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演练和宣传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中,根据实际情况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目前重庆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建有应急抢险、应急医疗卫生、应急心理调试、应急机动服务四支队伍,共计200人。2010年4月16日,一支从这200人中挑出的应急救援小分队从重庆出发赶赴青海玉树灾区,展开了一系列的救援行动,受到玉树灾区人民交口称赞[8]。2010年5月12日,在汶川抗震救灾两周年之际,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综合应急志愿服务队成立,旨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以保证应急志愿者能真正“应急”,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就能迅速做出反应,切实帮助市民避险求安,为建设和谐美好家园作出贡献[9]。此外,西南交通大学成立了全国高校第一支高校的综合应急志愿者服务队,共设6个支队,296名志愿者。他们均由各学院招募选拔,经专业机构培训后,可从事校内外消防救援、医疗卫生、交通安全、赛会服务、物流运输、心理援助等方面的专业志愿服务[10]。
由此可见,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成立已经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与迫切的现实需求,有望成为提升应急志愿服务专业化与实效性的有力保障与制度探索。
六、应急志愿者的特殊权利与义务
权利保障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在应急法制中,尽管处于不同于常态的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特殊,但根据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和兼顾平衡原则,志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利保护在行政应急权力具有巨大优先性的应急法制中同样不可忽略。由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紧急性与危险性,有必要对于应急志愿者在应急志愿服务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作出专门规定,依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