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发志愿者的管理
自发志愿者在此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以个人为单位,非组织化地参与到志愿服务中的自然人。自发志愿者由于志愿行为的分散性与不可控性,仅仅依靠政府设立的特别接待机构进行管理很难达到对所有或大部分应急志愿活动进行整合、规范的目的,因此除了政府的设立特别接待机构的制度设计以外,另一方面,志愿者自发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设立的应急志愿服务接待机构联系,并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其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就近、就便、发挥专长地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五、应急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保障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急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保障是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这是由于在紧急性突出的突发事件应对中,只有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才能保障救援的效果,否则会因为时间的延误、资源的浪费与秩序的混乱等原因而导致人民群众的巨大生命财产损失。因此,相对于常态下的志愿服务来说,应急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是极其重要的。
应急志愿服务专业化的重要意义,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并已受到广泛关注,志愿服务专业化的欠缺被公认为“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各地志愿者对于抢险救灾迸发出极大的热情,其中有很多志愿者是赤手空拳、毫无装备和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进入灾区参加救援工作的,他们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唯一力量就是爱心和热情,没有救援知识,没有专门技术,没有专门工具(被人们戏称为“三无志愿者”)。对于此类情形,虽然“精神可嘉”,但由于这些志愿者没有专业救助能力,对于救援工作来说很难提供有效帮助;更有一些志愿者缺乏灾害救援知识和自身生存能力,不期然沦为了急需社会救助的“难民”,徒增灾区政府的救援工作与能源、物资供给压力。因此,应急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立法需要保障的重要内容,应从制度建设与队伍建设两方面进行法律调整。
(一)制度保障:应急志愿者的专业培训制度
专业培训是保障应急志愿者专业化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应急管理机构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抢险救援、运输通讯、医疗卫生、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等专业培训和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志愿服务能力(例如医疗卫生、心理疏导等能力培养非一日之功)。这包括专业培训制度和联合演练制度两个方面。专业培训制度是应急志愿者提高应急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在应急志愿者在完成各专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还需要将各专业的应急志愿者组织起来,进行协同与配合的演练,这样才能形成应急志愿者队伍的协同作战的综合应急能力。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二)队伍建设: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