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化保障
由于突发事件应对的秩序性需求,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在突发事件应对这一特殊语境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志愿者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应急志愿服务,与自发的个体志愿者提供服务相比具有以下优势,因而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成为更受欢迎的形式:第一,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更有利于救援的有序化。秩序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在具有紧急性特征的突发事件处理与救援中,良好秩序对于生命和财产的救援来说尤其重要。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更容易与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对接,更能发挥出志愿服务的实效性。第二,有组织的应急志愿服务有利于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有组织的应急志愿服务有助于防范居心不良者以志愿服务为名而行非法行为之实,可以有效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第三,非组织的单个志愿者参与应急志愿服务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模糊和补救困难。自发开展应急志愿服务的单个志愿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易受到保护。在“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中,曾发生多起志愿者在赶往灾区途中因为车祸或自然灾害遇难事件(有的不幸事件一次就伤亡上百人、损失上百辆车),而在此类事件中,如何界定志愿者的身份?志愿者身份以及志愿服务关系难于界定的情况下如何给予补偿、抚慰?这些问题解决起来都非常棘手。
出于以上考虑,组织化保障是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中关于加强应急志愿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从立法的功能与政府的职能出发,可就政策导向与制度保障两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一)政策导向:国家鼓励公民开展与参与组织化志愿服务
法律不仅具有为调整对象设定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功能,还可以通过引导性条款实现一定的政策导向功能。是否参与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参加志愿服务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法律不宜作强制性规定,但有必要规定国家鼓励公民通过参加相关志愿服务组织的方式开展应急志愿服务。通过国家的导向与态度,来引导公民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方式,从而达到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化与有序化保障。
(二)制度保障:志愿服务接待机构的设立与自发志愿者的管理
1.志愿服务接待机构的设立
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转,一靠体制,二靠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设立应急志愿服务接待机构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化管理,并根据当地应急工作需要和志愿者专长来安排使用和组织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是政府对应急志愿服务实现组织化管理的前台与窗口,是能够实现志愿服务有序化开展的制度设计。
志愿服务接待机构的设置是“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应急志愿服务经验与教训的深刻总结与制度创新。“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众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匆忙中一起涌向灾区,从各地前往地震灾区的志愿者前后达到数十万人,有的人到达灾区后茫然不知所措,有的到达灾区数日后发现当地并不缺乏志愿者,并且由于自己不能对灾区有实际帮助而备感失落,有的则因为志愿者的蜂拥而至给政府救援工作增添了巨大的交通、能源和物资供应压力。在总结“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的《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这一制度创新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值得推广。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既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他应急管理机构设立,也可由人民政府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如志愿者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等)设立,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