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
莫于川;梁爽
【摘要】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在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中提供、开展的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特殊形态,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等特点,法律应当就应急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与管理机制、组织化与专业化保障以及应急志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通过法律保障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应对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对应急志愿服务作出积极回应,加以法律调整。
【关键词】志愿服务法制;应急志愿服务;志愿者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全文】
前言:应急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里”[1]。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几乎都面临着无法预料的各种重大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恐怖袭击、传染病暴发与流行等公共危机的挑战,似乎昭示着全球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经济、社会和自然界都进入了一个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概率更高、破坏力更大、影响力更强的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矛盾交织并存,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2]近年来,从2003年的“非典”出人意料的横行全国,到2008年的南方雪灾降临、“5·12”汶川地震的成功应对等,一系列的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对使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应急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应对各种风险与突发事件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亟需解决的重大治理问题。
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在抗震救灾与恢复重建中的出色表现赢得了世界的普遍赞誉,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所创造的志愿精神等精神财富也使其成为中国志愿服务的重要里程碑。但是,另一方面,在志愿服务得到重大发展的历史契机中,应急志愿服务也暴露出了需要法律保障的种种问题,其立法的相对空白已远远滞后于现实中志愿服务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一立法的迫切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已在草案的起草之中,笔者作为参与立法的专家顾问之一,参与了草案的起草、讨论与修改工作。在此,笔者意欲通过对应急志愿服务所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组织管理机制,以及应急志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立法问题的阐述,立足于应急志愿服务与常态志愿服务的不同之处,构建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法律应当规定与调整的范围,以期有助于我国突发事件中应急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一、应急志愿服务的概念以及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应急志愿服务的界定离不开志愿服务概念的界定。所谓志愿服务(Voluntary Service),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利他动机,自愿无偿的贡献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能及时间等,以增进他人福利,提升个人价值,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服务活动。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亦曾给出界定,志愿者是指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的人和人群[3]。“应急志愿服务”的概念虽然目前尚未有科学、公认的界定,但是我国实践中已经较为广泛的使用,尤其是“5·12”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应急志愿服务随着人们对应急管理与应急法制的高度重视而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各地政府纷纷成立了专门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而且还有地方政府规章对应急志愿者进行了专门的规范,如《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应急志愿者是指在应急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按规定参加应急知识、技能等培训和相关演练,具备按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能力的志愿者。”在本文中,笔者对“应急志愿服务”作如下界定: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中提供、开展的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