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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下)

【作者简介】

于海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注释】约翰·F·道宾认为,保证分为肯定担保(Affirmative warranty)与允诺担保(Promissory warranty)是万斯(Vance)教授的分类。Affirmative warranty 是合同成立前关于某事实的说明,而不涉及合同成立后的问题,如果该说明在合同成立前不真实,则保单自始无效。Promissory warranty 则是对某事物将来真实或持续真实所作的表述或允诺。法庭的立场一般是,除非保证明确表明是允诺担保,否则就将其作为肯定担保处理。参见同注1引书,第203页。
林勋发、梁宇贤、刘与善等:《商事法精论》,今日书局有限公司出版 2005 年版,第680页。
同注2引文,第680 -681页;另参见蔡丽照:《保险法上确定与控制危险之方法》,1976年1月发行,第118 -119页。
[美]基顿·R.E.、威迪斯 A.I.:《保险法:基本原理、法律原则与商业惯例指南》(学生版),西部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627页(Keeton R.E.and Widiss A.I.,Insurance Law:A Guide to Fundamental Principles,Legal Doctrines,and Commercial Practices,Student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8.p.624.)。第 627页。
Moulor v.Insurance C.,111 U.S.335.转引自蔡丽照:《保险法上确定与控制危险之方法》,1976 年1月发行,第119页。
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 年版,第224页。
李玉泉:《保险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0216号民事判决书。
韩国大法院1992年5月22日宣布的91号第36642判决。转引自廖建球:“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10日,第23页。
[英]安东尼·奥格斯(Anthony I.Ogus):《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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