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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知县对婚姻讼案之审断

  

  县主对这宗案件的折断是:“如按例究办,则赵良玉、李国太卖休买休之罪均无可逭。而赵治邦、赵良才藉端押搕(杜春林)之咎亦无可辞。”但接下来话锋一转,判道:“惟既据赵良玉等求恩愿了,姑着从宽令赵良玉、赵治邦、赵良才等同具:杜氏系由伊等自卖,与杜春林等无尤,以后不得再藉事生非,切结存案。其李国太价买有夫之妻,本属不合,但既已过门半载,而赵良玉等亦愿不深究,亦着从宽不办”。此案最后判令:“被告(即赵良玉)缴出讼费银八千。”[11]


  

  案中“卖休”的赵良玉因在堂讯中不供实情而受到“责惩”,并被判令讼费八千文由他缴出。[12]


  

  案例四


  

  光绪四年三月四日,张氏由其翁姑及丈夫主婚,卖与王宗品(王宗品于八年后卖妻时为二十二岁,买妻时当仅为14岁),有文约写明:“情因长子陈玉成幼配张氏为婚数载,不幸今遭大旱,年岁饥荒,衣食两乏。兼之玉成抱病在身,父子叔侄夫妇商议甘愿请媒……向王姓说合与王宗品足下为婚,凭媒议定财礼钱五千文,酒水、脚目手印钱一并在内……”。


  

  八年后,即光绪十二年二月廿七日,王宗品又以几乎同样的理由,将张氏凭媒嫁卖与邓士连为妻,但财礼似乎远多于王宗品上次买妻的花费。双方议定财礼:纹银一定,钱十二千,[13]有文约为凭。如果不发生后来的事情,这桩婚姻在众人眼中显然已经成立。但事后当邓士连过交财礼钱文、将人接回之时,双方起了争执。王宗品率先于光绪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具控,称邓士连已将张氏接走,但议定钱文尚未过清;[14]而邓士连则诉称王宗品已经收钱,又企图“重搕”。


  

  县主并未批令质讯,而是于三月十九日饬差前往协同词证等人“确查王宗品之妻张氏曾否被邓仕连串媒王维祥谋娶。抑或王宗品卖休后,王宗明从旁藉索未遂各情,详细查明,据实回县禀覆,以凭核夺。”值得注意的是,通常,书差的任务仅是往原被告所在地,差唤原告、被告、干证等人前往县城候开堂讯,此为“签票”。[15]这种令书差前去调查案情并最终将案理处的情形应属例外。[16]


  

  十多天后,书差回禀:王宗品卖妻张氏与邓士连,议定财礼,写明婚书各情属实。只是,“衅因士连交付财礼,搀有毛钱”,宗品要求调换毛钱而“角口控案”。书差并称,应词证等人请求:“两造均属谊戚,不忍听其缠讼受累”,最终“相邀原、被人等集场理明,饬令仕连将毛钱换好,给王宗品领明息讼,均各悦服。书有永不藉端生事字据。”书差将全部办案经过禀明。县主因此决定就此销案。[17]


  

  在书差的主持下,原本可能经传唤讯究方能解决的诉讼以“集理”的方式得以了结,县主对其中所涉及的“买休卖休”未加过问。


  

  由以上案例视之,州县对“买休卖休”的理断显然并未严格受到《大清律例》的约束。这是否与上述案件均属“细事”,而最高刑罚依律不过“笞、杖”有关呢?“亲属相奸”和“诱拐”依律均可处“杖、徒”,因此,由“买休卖休”到“亲属相奸”和“诱拐”,体现出由“细事”到“奸拐重情”的变化。那么,对后两类案件的审断又将如何呢?


  

  二、涉及婚姻关系的两类“重情”案件


  

  (一)“亲属相奸”


  

  “犯奸”历来被视为重罪,非寻常细故可比。《大清律例·刑律》“犯奸”门下列举了十类罪行,大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亲属相奸”更被视为“大乖人伦”,所处刑罚重于一般“犯奸”行为。“亲属相奸”一条规定: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奸夫斩监候。)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18]


  

  “娶亲属妻妾”一条“……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斩)。”[19]


  

  “犯奸”一条规定:“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礼人官。”[20]


  

  对于此类行为,且看县主当作何断。


  

  案例一


  

  光绪三十一年正月间,李张氏儿子外出,已近两年,遗妻田氏在家务农。有李张氏堂弟李含荣来家雇请田氏佣工,从此李含荣与田氏私通,李张氏并不知情。后田氏因身怀有孕,不得已向李张氏叙说缘由。李张氏遂投报族人,族人不依,“理斥其(李含荣)非,众令李含荣出白米二斗,以作田氏生育费用”,众人主张“劝和了息”。事后,田氏向李含荣家讨米,李含荣父亲怀疑是李张氏“支痞”,反支人将李张氏殴伤,李张氏因此于六月十四日来县呈控。李张氏因“无钱遵式(递控状)”,喊冤辕下,被准由刑仵验明伤痕:身上有拳伤、踢伤等若干处。李张氏随后又被允许补上“白呈”,叙明原委,获词批:“伤经验明,候唤讯察究”。几天后,李含荣父亲在诉状中并不承认李张氏所告事由,反称:为李张氏作抱的李含龙(按李张氏为其胞嫂)及干证李猷昌等因欠粮不交,唆使李张氏诬指泄愤。


  

  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廿四日,饬差前往唤讯。七月十五日,此案经集讯,讯明:“李田氏之夫因前年逃荒出外,至今未归。李含荣系其从堂叔,辄敢与田氏通奸有孕,乱伦不法,着即重杖枷号。田氏不久生娩,奸生之子,将来责令含荣收养。田氏,饬令其姑张氏严加管束。”[21]


  

  李含荣既系李张氏的堂弟,其与堂侄在服制上属小功亲,与堂侄之妻属缌麻亲,两人通奸则属上述亲属相奸一条所谓“奸(内外)缌麻以上亲”的情形,按律应处李含荣“杖一百、徒三年”。李含荣实际被处杖刑外,枷号一个月,并须抚养田氏即将分娩之子。田氏被“饬令严加管束”,未受处罚。


  

  案例二


  

  徐培与守孀的堂侄媳徐彭氏私通,光绪十八年间,家族将二人捆送县衙,前县主讯明,因未当场拿获,未予追究,只令其不准再与徐彭氏来往。案断归家后,家族不依,经集议,公论让徐培出银四十两作为彭氏“养赡银”,以求永断往来。因徐培无现钱,就将当约四张作抵,交徐彭氏。但此后二人并未断绝往来,直到徐培娶妾曹氏,方对彭氏生嫌疏远。彭氏因向徐培讨养赡银,被徐培及其妾曹氏所殴,曾于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具控到县,据彭氏禀称:由于“伤以细微”,县谕“投族执据理落”,但“理落”不下,且彭氏因讨要银两再次遭殴。因此,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彭氏又禀控到县。


  

  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一日,饬差唤讯。十二月廿五日,县主堂判:“(徐培)背乱伦常,目无法纪,姑念当堂认错,从宽听其罚钱二百千,充作县中工程之用。……徐培供称,从前家族公罚付彭氏养赡,亦属荒谬,应毋庸议,将当约四张发还徐培。”


  

  案断后,徐培被押在外监,候交罚银。之后因徐培将银交出,三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又开堂讯,据笔录:“堂谕提讯得徐培霸占侄媳,实属罪有应得,前已从宽断罚,赎罚钱二百串,充修习艺所之用,胆敢拖延抗缴,将其薄责以做。再限十日,如违提比,定予笼禁不贷。”此后,徐培称其愿卖业抵罚。因卖业纠葛,历时近四个月,其间自光绪三十三年四月至六月,又开堂讯四次,徐培最终获判:“姑念徐培卖业缴钱赎罪,从宽减罚款六十千,着即速缴钱一百四十千,加恩完案。”[22]


  

  此案中的徐培与上案中的李含荣一样,均犯与侄媳通奸之罪,李含荣被处“重杖枷号”,而本案徐培被“罚钱二百千”,同时,因从首次讯断后一直未缴罚钱,实际被押在外监近六个月。后来县主因为徐培系卖业认罚,被“加恩”从宽减去六十千。与族叔通奸的徐彭氏未受处罚。


  

  案例三[23]


  

  张心原配敬学寅之女敬氏为婚,但敬氏嫌张年幼,不听其约束。后来,敬氏与张心原堂兄张应贵通奸,已有年余。张应贵以张庭福等为媒,干脆将敬氏说娶为妾。因有张心原自己书立手印婚约,显系其自己将敬氏卖与堂兄为妾。或许因为此事事关通奸,有损颜面,所以并未通知同族人等。但家族张奇先等知后不服,在“赶场”时与张应贵相遇,双方“揪殴角口”,场头等“集理未息”,张奇先来县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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