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过:“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守,人民群众找不到说理的地方,社会就会变得无序,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而律师便是构筑这道防线的中坚力量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争取其合法权益而竭尽所能,据理力争。其与控方之间的激烈对抗为的是让法官能够充分地获知案情,公正裁判。正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缺少了辩护一方的声音如何能够让法官充分获知案情,公正裁判。而现实当中,在《刑法》第306条的震慑下,以及其他诸多程序性权利的限制下,辩护律师一方的声音是越来越弱。如今,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弹指可破,岌岌可危。人们所受的冤屈得不到伸张,矛盾无处解决。如此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当到达了极限之时,爆发将是无可避免的。
由此而见,《刑法》第306条有三害之处:
《刑法》第306条打击律师队伍中“害群之马”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反而打掉了许多尽职尽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好律师,其害一也;
辩护律师为防范该条款带来的执业风险,已不愿或不再做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如同摆设,其害二也;
辩护律师的缺失,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便缺少了中坚力量。被告人无律师为他们发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审判中只有控方追诉被告人有罪的铿锵之声,难保司法公正。矛盾无法化解,积怨如雪球般越滚越大,这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将极大威胁,其害三也。
今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够遇见到的是,伤筋动骨的大修大改几乎不可能。如果在程序上律师无法获得足够的辩护权利,最后一道防线无法在程序法上得到巩固,那么我们姑且从源头(实体法)下手,废除《刑法》第306条。虽然此举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律师势弱之局面,但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要实现控辩双方真正地平等对抗还是要一步一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