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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在具体做法上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少法律依据,曾经一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禁止。2009年2月,根据中央新的司法改革意见与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明确提出依法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建议,可以将附条件不起诉单列一款,置于前文所述和解不起诉__之后,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格、处境、犯罪性质与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与原因、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认为不起诉更为适宜的,可以确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界满,除犯罪嫌疑人故意犯罪或有其他严重不遵守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不再就案件提起公诉。”


  

  3、将公共利益原则引入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权是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确定一项司法裁量权力,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他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尽管存在着行为嫌疑,检察院仍可以对此不立案侦查、提起公诉[8]。目前有许多国家规定了行使不起诉权的公共利益原则,并在诉讼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检验公共利益的具体原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犯罪情节,没有直接规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将公共利益原则纳入检察活动的原则体系,检察机关在作出酌定不起诉时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考虑对某些案件提起公诉会造成明显不公或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允许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种不起诉应就个案作出,且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我们建议,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后单列一款,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提起公诉会造成明显不公或对国家、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补充、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不宜对各个刑事诉讼制度作出细致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具体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应当由掌握酌定不起诉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来确定。根据前述对法条的修改意见,考虑到“根据刑法规定免除处罚”的情形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无需再另行规定,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蕴涵的内容非常广泛,凡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以及体现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根据均在其内涵与外延之内,有必要进行明确,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修改《规则》或专门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具体的适用情形进行完善与细化:除《办理规定》和07年《不起诉标准》已经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初犯、过失犯罪外,结合司法实践、刑法理论及当前的社会环境与形势,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品行一贯良好的;犯罪目的、动机特殊,主观恶性较轻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犯罪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等特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等情况”列入“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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