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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特殊累犯规定的解读

  

  迄今为止,我国已签署或加入了绝大多数的“反恐打黑”的国际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原则,就必须对我国刑事立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和要求协调一致。《刑法修正案(八)》使我国对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更加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


  

  司法实务中对特殊累犯规定的把握


  

  为在司法实务中切实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要准确认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特殊累犯制度是为了重点打击那些所犯之罪比较严重且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而设立的,只有对前后之罪的范围加以准确认定,才能发挥好特殊累犯制度的作用,实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特殊累犯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一致的,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属于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类罪名,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等12个具体罪名,与我国刑法典分则的章节是一致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属于特殊的类罪名,需要司法机关参照相关的立法予以确认。


  

  自1997年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八)》更是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供了统一、明确、具体的标准。


  

  然而,在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和范围还是较为模糊的。尽管2001年《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对“恐怖主义”进行了界定,但这还是属于社会政治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具有准确内涵和外延的刑法概念。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仍然存在诸多立法与理论上的困惑。据此,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科学分析该罪必须具备的法律特征,尽快界定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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