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境外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渗透、招募等手段,入境发展成员并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使这两类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制度进行完善,表明我国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范和惩治的立场,符合司法机关“反恐打黑”的实际需要。
其二,符合累犯制度的设立目的。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考察,累犯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考察犯罪手段和重犯规律可以发现,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隐蔽性和较高的再犯率,都以惯犯累犯作为核心成员。从主观上看,这两类罪犯的犯意坚决,犯罪目标明确,是一种“理性化”的犯罪,犯罪分子通常具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还因多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断强化,他们仇视司法机关、藐视法律,将受到刑罚处罚作为树立个人“威望”或在犯罪组织中晋升的资本。从客观上看,这两类罪犯能够根据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有意识地改变和提高犯罪手段、方法,自觉“优化”和“整合”组织结构形式,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说明犯罪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或者反社会的顽固性,应当适用更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其三,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一大公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依据自身的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和惩治,其中通过刑事立法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等,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刑法措施,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并使其受到与犯罪严重性相当的制裁。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主权国家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惩治严重犯罪的需要。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刑法中已经作出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