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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能的多元化与专业化

公诉权能的多元化与专业化


张朝霞;刘涛


【摘要】1978年中国公诉工作随着检察制度的重建而获得重生,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强而呈现在权能多元化的基础上不断专业化的趋势。但是在实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权能不够细化、专业化无序等。今后,公诉工作必须一方面合理细化权能,同时加强专业化建设的系统性。  
【关键词】公诉权能;多元化;专业化
【全文】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伴随而来的是一个全新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在继承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和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了崭新的检察制度,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也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但是从1956年直至1968年,中国的检察工作经历了一系列的波折,至1968年中国取消检察院建制,检察工作也随之走向了全面萧条。1978年以后,总结以往经验教训,中国的检察工作随着检察制度的完善,不断走向科学和健全。在这个过程中,公诉工作展现出一个权能上多元化、机制上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而这样一种趋势,也暗示出中国公诉工作的发展前景。


  

  一、公诉工作三十年以来的发展


  

  公诉工作的开展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个公诉权预期目的不断实现的过程。然而,作为司法权力的一种,公诉权不可避免地体现出权力发展的自然特征,即“从权力产生之初,它就显示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它随着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逐步强大而不断地扩张;另一方面,自身又经历着不断向社会分解的过程。”[1]在这个过程中,公诉工作展现出一个权能上多元化、机制上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一)公诉职能多元化发展


  

  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随着检察职能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公诉权在诉讼发展史上,由当事人的主张权,发展至国家权力;由审判权的一部分,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国家诉权;至现代社会它成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元素,并且呈现出公诉制度日趋严密的发展态势。[2]在这个过程中,公诉权所承担的职能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中国的公诉工作自1978年以后,也经历了这个过程。


  

  早在文革取消检察机关之前,我国的法律已经对检察职能做出了较为详细地规定,显现出公诉职能多元化的趋势。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后,随着1978年《宪法》和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明确了公诉机关在惩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方面的职权。然而,人们对于公诉职能的认识是经历了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的,这个过程体现出公诉职能拓展的趋势。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当时政治形势的一个反映。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对于包括公诉机关在内的检察机关,要求工作重点放在对敌专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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