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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

  

  (三)在处理结果上被告人会因为认罪而得到实体上的从轻处理


  

  辩诉交易的本质仍然在于“交易”,控辩双方需要从“交易”中谋取一定的利益。虽然有些国家的交易比较明显,双方比较平等,而另外一些国家“交易”的特点比较模糊和暧昧,交易的成效也不甚显著,但从总体上来说,都存在一定的利益交换。而且,通过这种程序解决的案件,被告人往往获得较普通程序较为轻缓的实体处理结果。


  

  在美国,辩诉交易可分为两类: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指控交易又包括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两种。所谓的罪名交易,是指检察官允诺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允诺以某一较为“体面”的罪名起诉(如以轻伤害罪起诉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罪数的交易,则指当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较少个数的主要罪行。量刑交易,如法官同意给予被告人具体的在狱服刑时间或者具体的缓刑时间;检察官同意向法官建议给被告人一个具体的服刑时间(如2年有期徒刑) ;法官只同意提出一个量刑幅度(如6个月以上, 1年以下) ;检察官不同意对惯犯或累犯援引特定的处罚条款;控诉方同意在量刑时保持沉默;控诉官同意不让被害人参加量刑听审;法官和检察官同意被告人在特定的监狱里服刑;法官同意具体的罚款数额或具体的赔偿额;指控方同意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仁兹(宽大处理)或保护被告人的声明;指控方或书记官同意将被告人提交给一个仁慈的法官处理等等。[8]


  

  在澳大利亚,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在任何阶段表示认罪,而且根据判例法确定的原则,被告人认罪越早,就越能节约公共资源、减少审理案件所耗费的成本,在量刑上就越能得到更多的好处。例如,在地方法院初审期间就认罪,被告人的量刑可减轻25%;在正式庭审前认罪,可得到不高于12%的刑罚减轻;如果有立功表现,如帮助警察指证同案的其它犯罪嫌疑人,有时甚至可以完全免除刑罚。[9]


  

  在德国,辩诉交易主要体现在三个程序中,而这三种程序都可以看到交易的发生,并且被告人通过交易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一是诉前程序中的协商。在轻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罪责较轻,并且公众对追究刑事责任不感兴趣,就可以采取暂时不考虑起诉,为被告人规定特定的义务或者指示,以及根据其完成情况决定最终撤销诉讼程序等方式结案。如果一个诉讼程序的对象不是轻微犯罪行为,检察官在使用这种结案方式时就需要有法官的批准。二是刑事命令程序中的协商。刑事命令是一种简易的书面程序,即在不经过主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如果被告应承担的是轻罪罪责,并有充分理由表明被告是犯罪嫌疑人,那么,只要确认被告同意这种结案方式而不会提出反对,检察官就可以向法官申请取得一份刑事命令。通过该刑事命令,被告只能判处罚金、监禁的缓刑、一年以下监禁或者禁止驾驶。对于被告人来说,刑事命令表示了一种书面的建议,即接受该项惩罚,以避免身体上和时间上的负担以及主审判程序的费用。三是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的诉讼程序中的协商。检察官答应,在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犯罪行为中,仅起诉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行为方面的诉讼程序将被撤销;同时被告承担义务,在主审判程序中作出认罪。检察官还可以许诺,他将在主审判程序中申请轻微的刑罚。虽然法官在判决时并不受检察官刑罚申请的约束,但作出量刑决定时将会注意这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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