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辩诉交易可以缓解侦查机关的侦查压力,弥补侦查中证据不足的缺陷。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证据或者法律问题,法律上的有罪有时不能得到证实,是否足以证实法律上的有罪存在争议或者存在不__能被认定有罪的危险,即使事实有罪并没有疑问。比如物证被丢失,证人拒绝作证,程序错误导致关键性的证据不能采纳等等。在有些案件中,每一细节检察官都确信被告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没有适宜在法庭上出示的合法证据。程序公正只能起到惩罚法律有罪的人的作用,对于事实有罪但没有充足证据的人却束手无策。而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以双方的合意代替了证据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程序公正的不足,实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的最大化的公正。同时,在诉讼资源相对稀缺的前提下,不允许也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辩诉交易的运用,使得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破获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成为可能。而且,通过对于主观认罪态度好、与政府合作的被告人给予适度的从轻处罚,在并不或者不太危及个体公正的前提下兼顾了整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刑事司法保障社会整体公正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
二、辩诉交易及其相关制度的合理内核
辩诉交易虽然具有诸多的实践价值,然而,我国并不能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只能借鉴辩诉交易的合理内核。[2]美国的辩诉交易,无论是适用的案件范围,还是适用规模,都过于极端,因此也招致了国内外很多的批评和质疑。考察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虽然都有一定程度的辩诉交易,但是,其所实行的辩诉交易各有区别。再看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虽然其法律制度基础、社会经济背景、历史条件等与美国大不相同,也都存在着与辩诉交易相类似的制度。因此,对辩诉交易的研究,不应局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实践,而应放眼世界,考察各国辩诉交易及其相似制度的合理内核,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和完善有所借鉴。
(一)在理念上强调鼓励被告人认罪以节约司法资源
因犯罪不断增加,司法资源有限,执法者利用各种不同方式与被告人协商,与被告人为某种条件之交换,以求对刑事案件快速解决,减少法院的负荷,已成为世界性的刑事诉讼潮流。[3]例如,在美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的95% ,甚至更多。如果美国的刑事案件都要经历正式的陪审团审判程序,那么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将会面临崩溃的危险。在澳大利亚,进行指控协商是澳洲检察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同时还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在地方法院,大约有50%的案件嫌疑人会在庭审前作出认罪供述,从而取消繁琐的审理过程,直接进入判决程序。[4]在德国,根据著名学者许乃曼的估计,肯定超过50%的案件没有经过法官审判。[5]与此同时,严重犯罪案件也被包含进来了。协商甚至涉及暴力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的诉讼程序。[6]可以说,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是各国普遍采用辩诉交易及其类似制度的理念根源,应当为我国刑事司法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