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
李哲
【摘要】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与美国辩诉交易相类似的制度,究其原因在于辩诉交易的实践价值。各主要国家普遍存在着辩诉交易的相关制度,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程序上予以简化,并在实体上从轻处理。我国不宜全面移植辩诉交易,应当借鉴其合理内核,打破现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划分,重构我国的认罪案件处理程序。
【关键词】辩诉交易;认罪;从轻处理
【全文】
一、辩诉交易及其相关制度的实践价值
首先,辩诉交易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是缓解办案压力的现实途径。从辩诉交易的产生背景看,美国辩诉交易的盛行可以说是迫于大量堆积的案件所带来的沉重的压力和快速处理案件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快速处理案件方面难以发挥功效。此种状况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 ,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更高效处理案件的途径。而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1]
其次,辩诉交易有利于减少羁押,保障人权。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快速处理案件的手段,其前提是被告人认罪,作有罪答辩。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的被告人往往被认为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因此也更加容易获得审前的保释,从而降低了审前羁押的比率。同时,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也往往会得到轻缓处理,如被判处刑期更短的监禁刑,或者采用刑罚的替代措施,减少已决羁押。也就是说,辩诉交易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的机制,能够在实际上产生减少审前羁押和已决羁押的效果,更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再次,辩诉交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正式的审判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同时,鼓励被告人认罪,并采取赔礼道歉、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进行公益劳动等方式表达自己悔过的愿望,能够激发被告人的责任感,补偿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也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