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有利于官员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民主作风的形成。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公民通过网站热议和关注社会热点,发表意见观点,参政议政,助推了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官员要有正确的心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接受来自媒体和舆论的正当监督,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加民主意识,加强民主决策和信息公开,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指出互联网是“做事情、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渠道”。据人民网统计,截止2009年12月中旬,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已有网友留言42万条,38位省委书记、省长,90多位地市级领导公开回应网友留言,7000多项网友问题得到落实解决[12]。
三、从刑法层面来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成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是立法者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超过了诽谤罪的范畴,构成了其他犯罪呢,还是诽谤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的分水岭,只是留待两高的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呢?立法者认为,这里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行为[13]。笔者以为,情节严重是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而上述行为不过是符合情节严重的几种犯罪情形,因此,“但书”的规定语义模糊,不符立法的严谨,应予以删除。
首先,不符犯罪构成要件。诽谤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个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个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司法实务中,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14]。
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经济利益或安全利益和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犯罪目的,采取蛊惑、造谣、诽谤等手段,透过社会媒体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产生族群矛盾,社会恐慌、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等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
其次,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很多言论型犯罪,这些犯罪都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如《刑法》第106条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该罪是指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之犯罪目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第103条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该罪是指具有煽动分裂国家之目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该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都是境外分裂势力捏造事实,造谣诽谤,利用各种渠道,蛊惑境内的不法分子,制造暴力犯罪事件,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图达到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的目的。第373条规定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该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部队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如《刑法》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该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以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付诸实施了,均构成该罪。如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的孟连事件、广东的韶关事件。在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有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或夸大事实,发布或制造耸人听闻的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以从中渔利。还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2009年7月23日,网上称杞县发生了“核泄漏”,导致听信谣言的杞县群众纷纷“外逃”的事件[15]。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在刑法规定的上述犯罪中,行为人都采取了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拨弄是非的手段,犯罪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或社会后果,但因犯罪目的不是损害他人的名誉或人格,所以也就不构成诽谤罪。换句话说,前述的那种损害个人名誉权和人格权的诽谤行为是达不到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尺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