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宪法层面,看言论自由和诽谤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晴雨表。言论自由是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言论自由为重要的宪法权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也规定,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之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9条中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3]。同时,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如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等。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权。但历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将此条规定的解释为:言论自由权的运用以不致妨碍其他宪法条文之规定者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和言论的散布,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现政府的存在为限。言论自由权是精神自由在政治自由中的表现,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自由、平等思想的切实体现。言论自由居于政治自由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就谈不上其他政治自由。公民言论自由的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言论自由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的含义虽有差异,但其核心内容是公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国一直重视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1954年、1975年、1978年以及1982年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可以通过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学术等活动来广泛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保障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促进国家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其次,言论自由权在我国还重点体现为公民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他们的批评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宪法》及其他法律还规定了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今年7月18日,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在《南方都市报》撰文,从言论自由、官员应当容忍批评意见,以及诽谤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不能再以诽谤罪限制网民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