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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模式研究

  

  2.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机构及人员组成


  

  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并按其职能设立评估、调查和咨询审议三个主要的执行委员会。评估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工作,调查委员会负责相关调查工作,咨询审议委员会负责咨询、信息沟通和危机应对工作。此外,委员会不能过多地依赖于监管机构来作评估,应该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并能够高效地运转。


  

  “在民主理论和现代‘行政国’现实的紧张关系中,应当通过吸纳各种利益主体对行政过程的有效参与,为行政过程及其结果提供合法性资源。”[20]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作为咨询型的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并且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这是因为:一方面,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问,涉及多个学科。监管机构的人员常常因学识的有限而捉襟见肘,“有学识人士的参加,是对主管机关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济实体掌握能力的一个智力补充,同时也意味着能反映出行政客体方面的利弊”。[21]另一方面,该委员会还将充当来自于下层的有组织的消费者请求和个人抱怨的一个渠道,不仅克服了专家理性的不足,还为公众进行“线式”、持续的参与提供了平台。此外,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该具有均衡性,需要区分组织化的利益代表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代表,行政机关人员参与的作用仅在于提供意见和沟通协调。就委员的产生机制来看。委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等。专家委员由政府从专家储备库中遴选产生。公众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遴选主体的“去行政化”和遴选标准的“去身份化”。前者指的是尽量削弱政府在消费者代表遴选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起由消费者协会等民间力量主导消费者代表遴选的新模式;后者指的是要削弱消费者代表的政治性,使普通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者有更多机会作为代表参与监管。主任委员应由非行政机关委员担任,通过委员互选产生。此外,为保障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立法应对委员的报酬、任期和任免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


  

  3.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第一,会议制度。首先,委员会的例会由委员长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在委员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方可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其次,会议要遵循充分辩论的原则,允许各方利益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再次,针对不同的审议对象适用不同的审议规则,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需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于一般事项,则需出席会议人数过半数通过。最后,会议决议应当具有一定约束力。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尊重委员会决议;行政机关在不采纳委员会决议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公开制度。首先,委员会的会议原则上公开举行,每次开会的预定时间、地点和会议材料等均事先公布,议事记录和决定也应于事后公开。其次,委员会搜集和调查的信息和资料应通过网站、报纸、新闻等媒介公开。再次,委员会可主动要求监管机构或公用企业公开相关信息。最后,公开制度的例外,当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时限制度。除了追求程序上的完备、公正性的价值之外,效率也是不可忽视的价值追求。公众参与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组织形式,可以集思广益,有效避免垄断与权力的集中。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有合议制的负面特质,尤其是责任的分散所导致的行动迟缓与事务的分散。因此,为了调和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之间的矛盾,我们可以引入会议时限制度,在立法中区别各种情况和程序作出具体的时限规定。


【作者简介】
李明超,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章志远,安徽贵池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为章志远教授主持的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研究”(编号2010ZDIXM054)、司法部200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编号09SFB3010)及苏州大学“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研究所”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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