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监管机构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全独立的,其监管职能的实现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密切配合。多维度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模式设计值得我们借鉴。公用事业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如果不把行政置换于公众——它从其中产生并且其活动亦是面向它们——之中,就不可能了解行政”,[19]因此公众参与应是公用事业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有效参与的平台,不仅实现了监管机构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还实现了公众对监管机构的监督。此外,专业的技术性支持机构和组织也是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所必不可少的。
四、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的模式设计
(一)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的发展模式
通过对国内外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可选择模式的分析,可以初步勾勒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的轮廓。总体来说,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的模式设计应当是多维度的,在设立相对独立监管机构的同时,也应为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渠道。鉴于监管机构发展的渐进性,笔者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发展的整个过程可简单地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过渡阶段和建立完善阶段,相应地,在这两个阶段中监管机构模式可被称为过渡模式和理想模式。(参见图表1和图表2)
1.过渡模式
这是现阶段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模式。具体来说:第一,在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下按行业建立单产业的监管机构,将分散于其他部门的相关监管权收归该机构所有。该机构在法律法规的充分授权下,专司监管职能,对相关产业的特许经营严格依法监管;该机构既是产业主管部门,又是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由于设在行政部门之下,监管机构还需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第二,政府主管部门不再享有具体的监管权,其主要负责相关产业政策的制定,并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第三,在政府内部设立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辅助监管机构,主要由相关专家和公众组成,负责公用事业评估、信息沟通和咨询审议等工作。
2.理想模式
这是今后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所需确立的模式。具体来说:第一,在前述监管机构职能整合的基础上建立隶属于政府但独立于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机构。一个一元化的制度将促进共处该制度下的不同规制者之间政策的一致性。该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职能相分离,其决定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不当影响,依法自主运作,实现独立管制。第二,该独立监管机构采取多产业的管辖模式。随着技术变迁以及产业融合,设置综合的跨产业的独立管制机构已成为一种趋势。这种综合的跨产业的独立监管机构模式能共享资源,跨专业学习,节约政府资源,减少政府管制俘获的风险。第三,随着我国社团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不断发展完善,待时机成熟时,可将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从政府之内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和评价机构。
(二)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设置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有些地方性立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渠道——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但相关立法只是对这一机构进行了简单规定,并未对委员会的性质、职能、机构组成及运行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阻碍了委员会在实践中的设立和运行,因此有必要对该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探讨。
1.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委员会制行政组织,也称合议制组织。根据其在实际运作上是否有权独立作成变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加以区分,可分为行政委员会、咨询型委员会和协调型委员会。综合考察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在公用事业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将其定位为咨询型委员会较为适宜。这是因为:第一,公用事业的决策、审批职能归属于政府,监管职能归属于专门的监管机构,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并不是制定标准、实施规制措施、表达国家意志的机关;第二,通过下文对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及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更符合咨询型委员会的特点。
各地立法虽未对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性质和现实需求来看,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评估、提供咨询、调查审议、信息沟通和应对危机等方面。具体来说:第一,政府授权公众监督委员会进行一元化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使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分离,并赋予委员会相关的质询、建议权,督促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第二,政府或监管机构在制定重要监管政策、标准或作出影响公众重大决定时,应当向委员会进行询问,听取委员会意见后作出相关决定。第三,公众监督委员会应调查审议相关政策、标准等重要事项,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关首长陈述意见。为了实施评估活动,还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表明意见、进行说明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还可委托其他企业、社团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试验研究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第四,信息沟通是委员会工作的一个重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与消费者、特许经营者、监管者等相关主体从不同的立场广泛交换信息和意见。第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反应,积极协助政府成立应急组织,并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提供紧急应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