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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模式研究

  

  方案二:渐进式的独立监管机构模式。有学者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垄断性产业改革实际进程分析,认为建立美国式的独立管制机构模式只能是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模式设计的长期目标选择。短期内,可先考虑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下设立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并逐步走向独立管制模式。具体而言,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模式设计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结合中国具体垄断性产业特征,现在政府部门下设置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这些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采用单产业模式,针对具体垄断性产业而言,产业不同,管制机构不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N个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视垄断性产业数量而定。该机构既是产业主管部门,同时又是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第二阶段,待时机成熟时,再将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的管制职能划归为行政系统外的第三方,建立独立于垄断性产业主体、行政机构的第三方管制机构。该独立管制机构设在国务院下,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相关部委平行,并且独立管制机构的执行职能与政府其他机构的政策制定职能分离,实现独立管制。[14]


  

  方案三:多维度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模式。有学者鉴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多重委托代理特征,认为在公用事业监管架构重建的设计过程中,应强调管理和监管分离,由此建立人大领导下的公用事业规划与监管中心,并设立了第三方监管的职业体系和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其中,公用事业规划与监管中心主要负责编制城市公用事业的各种发展规划,制定各种监管标准并负责实施;第三方规划监管支持机构基于公用事业规划监管中心的委托,提供其专业和技术上的支持并对城市公用事业企业进行专项独立审计;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则主要具有城市公用事业的规划发展与服务监督的职能。[15]


  

  (三)本文观点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管制都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于中国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背景的差异,使得中国的政府管制模式有着根本不同的体制性差异、逻辑起点与制度背景。”[16]我国学者立足于具体国情和产业特色设计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模式各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存在某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我国,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问题可能值得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监管机构与大部制的关系,也关系到监管机构能否顺利行使其职权。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既要考虑监管制度的内在要求,又要考虑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与行政文化的特点,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寻求恰当的平衡。[17]受长期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科层制和官僚文化已深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精髓”。监管机构如果完全独立于政策部门,可能会在两者之间产生很强的疏离感,使监管机构无法得到政策部门的充足支持。因此,建立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外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可行性较小,加之我国人大现行体制和运行现状的弊病,建立人大领导下的公用事业规划与监管中心的操作难度也极大。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监管机构设在政府部门内部,又会产生职能不分与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不利于形成科学的政府治理结构。从国外经验和我国现实需求来看,建立隶属于传统行政部门的监管机构模式比较可行,只要坚持在政监分离的基础上,对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授权,就能保证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其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公用事业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地域性,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完全统一的监管政策;另一方面,各地的公用设施大多是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用事业若发生亏损也是由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这些都决定了在公用事业领域不能实行垂直监管模式,而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层的监管模式。[18]中央层面的监管机构主要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内的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在宏观层面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而地方政府则主要依据地方特色和公用事业改革进程,自主设立监管机构,进行微观层面的具体监管。


  

  再次,任何非黑即白的、一劳永逸的理性建构都只是水中月雾中花,已经确立的制度必须跟随时代的变迁和经济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地进行动态的调整。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模式选择也必然是一个动态的、循序渐进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企图建立一步到位的监管机构,只会给现行混乱不堪的监管机构“雪上加霜”,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是最佳的选择,但要建立这种机构必须立足现状,在不同层面分阶段的逐步推进。我国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不简单是组织结构的调整,最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功能目标的重新设定,对长期左右行业政策、法律的机构功能缺陷进行纠正,改革目前以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行政为特征的条块监管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在加强现有监管机构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逐步实现公用事业监管职能的整合,为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立奠定基础。另一方面,现阶段公用事业各行业的监管权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享有,一时间难以将各行业监管权统一到同一政府部门之内。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比较赞同方案二的方式,即先采取单产业监管机构模式,逐步整合各行业监管职能,待时机成熟时再建立综合性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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