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权的横向配置。由地方性法规的分析可知,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分散型的监管模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价格、环保等部门为辅助监管部门。在这种模式中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享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所有监管权力,部分监管权力分散在其他部门中。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享有公用事业中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物价部门享有公用事业价格的决定权,卫生、环保和水务等部门享有公用事业质量的监督权等。
第三,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一种特殊的监督机构——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市政府设立,代表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委员会具有监督和质询权,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提出立法、监管等建议;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表一:部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中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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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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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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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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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
未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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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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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公众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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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
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 |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国资、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 |
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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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运行中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
我国立法仅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体制做了框架式的规定,并未对监管机构的具体设置及监管权的具体分配作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方政府根据特许经营项目情况、地方机构设置等因素对特许经营各行业及具体项目的监管作出具体的规定。通过对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个案的考察,我们可以管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构的设置状况。总体来说,实践运行中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