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张勇
【摘要】由于公路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因此,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的性质,情节严重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车辆超载是行政违法行为,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公路经营者对车辆超载部分计重收费具有惩罚性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应当将车辆超载部分计重收费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而应当将不超载情况下的车辆通行费用作为定罪数额。对多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犯罪数额可参照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累计计算。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所利用的职务便利以及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产性质等因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合同诈骗;计重收费;共同犯罪;牵连犯
【全文】
近期发生在河南省的“天价过路费案件”[1]经媒体披露后颇受公众关注。对于被告人时某因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众多网友均认为人民法院量刑过重,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2]有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以诈骗罪论处,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规定处罚;[3]也有人认为,时某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属于逃避民事债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4]那么,对于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究竟应否定罪?如果能够定罪,那么对于超载车辆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定罪数额应该如何计算?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这些问题都是认定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研讨。
一、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表现形式
从实践看,虽然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骗逃车辆通行费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影响减重逃费法。行为人在车辆称重时利用计重收费设备的缺陷,采用各种手段减轻车货称重,隐瞒车辆实际载重,如采用冲磅、垫板法、跳磅法、顶轴、走“S”形、放气、插螺丝钉等方法减轻轴重,采用拆分轴、倒车、增加虚轴(悬浮轴)等方法增加轴数,采用遮挡光栅分离器、前轴两次通过等方法错误分离车辆来逃费。(2)换卡、换牌逃费法。行为人通过采用倒换IC卡减少实际通行计费里程的方法来逃费。例如,同向或相向行驶的两车互换IC卡或者同一辆车第一次出高速时留住当次IC卡并赔卡回头使用上一次IC卡出站。为防止被收费人员发现,不同车辆在换卡时往往同时换牌。(3)改变线路逃费法。行为人通过改变行使路线来逃费。例如,两辆车分别从两地相向行至中间服务区调换客人或货物后分别调头返回,或者破坏高速公路防护栏和防护网、私开出口逃费等。(4)倒货、甩挂逃费法。行为人将挂车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车头下高速公路后再回到高速公路,减少实际通行计费里程。(5)假卡、假牌、假证逃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车辆通行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窃的“一卡通”、“临时通行证”、“绿色通行证”以及其他优惠证明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