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还要注重法的前瞻性和稳定性。对于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应抓紧进行调查研究,但不要抢时间。制定与修改一部大法,最重要的是要保证立法质量,而不应抢工期、赶速度。那怕晚几年,也要力争搞得完善一些。一旦再次修改后,就要使其能够稳定一段时间,不要过几年又修改。
从实践的层面看,我建议创设刑事和解原则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或者其他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公安、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近些年来,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理念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实务部门通过开展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因此,应将其增设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加以体现和规范,使其发挥最大功能,将弊端减少到最低限度。如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以及放纵犯罪或者处罚过轻现象。
记者:那么,您所指的附条件不起诉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有何社会实践意义呢?
田成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具体说来,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犯罪后的认罪悔过表现、赔偿情况以及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确定一年至二年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验期。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刑诉法发展的需要。
记者:能否最后谈谈您对此次修改的总体看法?
田成有:对刑诉法修改,我们对其进行理论上探讨不可避免存在着理想化的倾向和弊端,但是,立法需要脚踏实地的进行,天马行空的构想永远替代不了折冲樽俎的权衡,立法者必须认清中国的问题,多些对症下药的清醒,应当利用此次修法契机,立足长远,广泛调研,为启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工作,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我坚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尽管困难多多,但程序正义已经上路,我们一定会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