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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注重刑诉法修改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田成有:自《禁毒法》实施以来,公安部门承担的强制戒毒和司法部门承担的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但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公安部门所属戒毒场所收戒人员“爆棚”,而司法部门戒毒场所大量闲置的现象。我省及其他部分省市才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统一由公安部门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也是十分有必要的。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


  

  按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司法理念。刑罚执行和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执行分别属于刑事和行政程序法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公安机关对案件既执行侦查、预审、逮捕,又执行刑罚;既决定又自己执行行政强制性措施,违背了程序法追求的通过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以往我们只管打击(实体)不讲保护(程序)已出现严重后果。目前,这一做法能否在全国范围推广,能否写入刑诉法,则要根据全国人大调研的结果来看。


  

  人物话语:“立法需要脚踏实地的进行,天马行空的构想永远替代不了折冲樽俎的权衡,立法者必须认清中国的问题,多些对症下药的清醒”


  

  记者:您在法学理论界实务和国家审判机关都有长期而丰富的实践经验,那么结合工作实际,您还认为此次刑诉修改还应该改变或增减哪些内容?


  

  田成有: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个人认为应该注重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注重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已发生深刻变化。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


  

  第二呢,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律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有不协调之处,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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